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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17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
(2013)浦刑初字第17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吴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厂门口,以做生意为由将被害人胡某某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附近,后被告人殷某某与吴某某、梁某某以被害人胡某某抢走废料收购生意,需上交钱款为由,对胡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打耳光等手段,强行索取胡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后三人予以分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吴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周XX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殷某某因不满胡某某抢走其收购废料生意,遂与吴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厂门口,将胡某某诱骗上车并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附近,被告人殷某某等人以收购废料需向他人交纳钱款为由向胡某某索要钱款,并对胡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对其殴打,威逼其写下欠款15,000元的欠条,之后,被告人殷某某等人跟随胡某某取款15,000元,所得款项3人予以均分。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退赔了殷某某所获赃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胡某某陈述2012年6月19日上午10点多,接到电话称“有东西卖给我”,我即到希望某某厂门口,有2名男子将我推上车,车上还有1名男子是殷某某,我们之前认识的,殷某某说我抢他生意,所以要求我向车上另一名男子交钱作为补偿,收购1次废料交钱5,000元,要求总共交25,000元,我没有答应,他们就打我,后来我同意付15,000元,殷某某让我写了欠条,然后他们带我回家取了银行卡,到银行取款机上取款15,000元,我将钱交给了他们。

2、同案犯吴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同案犯供述2012年6月中旬,吴某某、梁某某、殷某某一起开车到希望某某厂,以出售废品为由诱骗一中年男子上车并将其带至三甲港附近,殷某某对该男子讲每次收购废料要向“小六子”交钱5,000元,并由吴某某冒充“小六子”,男子同意后殷某某让该男子写了欠条15,000元,期间,我们还打了该男子耳光,后我们又跟随该男子取款15,000元,该钱款我们3人平分了。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周某某陈述殷某某、胡某某都在上海某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收废料,但殷某某在2010年后公司与他终止了合作。

4、收条、情况说明,证实殷某某家属代殷某某退赔赃款5,000元。

5、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家属能退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先前羁押折抵刑期1个月8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鸿
审 判 员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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