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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2013)宝刑初字第1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于2013年6月5日14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好又多超市门口,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出售给李某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和“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两枚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检材、样本,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彭某某的前科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盛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成证书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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