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玉某却明知故犯,贪杯后醉驾小车上路,并操作不当致人死亡。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韦某父母获赔109052.97元。 2016年12月19日0时10分,玉某醉酒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由平南县往平山镇方向行驶,韦某驾驶搭载何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其对向驶来,当两车行驶至211省道某路段会车时,玉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越过中心线横向驶入左侧车道,小型轿车右侧与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后冲出右侧路边的旱沟,造成韦某当场死亡、玉某和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父母将玉某及肇事小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51787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玉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何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韦某因本次事故导致死亡,经过审核证据、开庭审理,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为250823.56元。由于玉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本案案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赔偿109052.97元给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的141770.59元,原告放弃追究玉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