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小区物业公司突然撤出,小区一时没人管理,上一届的业委会主任范女士“临危受命”,被推荐代为管理,并临时招聘了6个工人,以维持小区正常运转,还垫付了工资。但是,垫付之后,这些工资谁来承担呢?范女士将新一届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新一届业委会支付她此前垫付的工资,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垫付工资应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居委会应向范女士支付其垫付的小区保安、保洁等工资合计10200元,并支付利息687元。 范女士原本是厦门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但是,这一届业委会早在几年前就到期了,因为种种问题,换届工作被耽搁了。 2015年7月底,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同年8月初,第二届业委会紧急开会后决定,由范女士临时招聘保安、保洁员和垃圾清运工,并定好了每个岗位的工资。随后,范女士招来了6名工人,以维持小区正常运转。范女士还垫付了2015年8月的工资,共计10200元。 同年8月中旬,小区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发出公告,表示将协助业委会进行物业代管,其间所产生的垃圾清运、秩序维护人员费用由社区支付,直至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日为止。随后,社区居委会也聘请人员负责小区的安保、保洁工作。 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范女士便起诉新的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要求双方共同支付她代垫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第二届业委会为避免全体业主利益受损,推荐范女士代为管理并临时招聘人员以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转,这是为了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理行为,范女士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而居委会曾发函表示物业管理真空期间将协助业委会对小区物业进行代管,并承诺在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前,由社区居委会支付垃圾清运、秩序维护人员费用,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范女士要求居委会偿付其所垫付的工人工资,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