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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组建环保警察 专家:应立法明确执法依据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多地组建环保警察 专家:应立法明确执法依据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加大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力度。环境资源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成为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2017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将“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写入其中。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成立当天,就与北京的环保部门通力合作,破获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响“第一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组建环保警察队伍是应对严峻的环境现实,有效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是大势所趋。目前,环保警察的设立多为地方自发进行,建立环保警察的法律依据依然不足,亟需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各地环保警察应有的权限,明确环保警察可以将执法延伸到行政执法的环境,使其师出有名、执法有据。

  利剑出鞘精英多装备牛

  趁着夜色疯狂开机作业,肆无忌惮地将污染物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中。近日,北京市大兴区环保警察联合大兴区环保局,查获一洗衣厂利用渗坑偷排废水。

  3月16日,大兴区环保局接举报线索称,某村一洗衣厂存在夜间开工生产、偷排污水行为。当日零时,大兴环保警察深夜开展行动,突击检查该洗衣厂。

  执法人员对排污废水进行取样封存,连夜对经营者作了现场笔录、拍照取证,通过对废水取样检测,执法人员发现,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目前,该厂老板凌某被大兴警方行政拘留。

  2017年,北京环保警察成立后已经破获多起案件。据了解,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下设环境保护支队,支队负责人裴旭东介绍说,支队满编50人,目前已经全部到位,警员均是北京市公安局各单位的精英,办案经验丰富。除此之外,各公安分局也将组建自己的队伍。

  环保警察和其他警种有何不同?据悉,北京市环食药旅安保总队环境保护支队的民警除了配备基本的手铐、强光手电等“八大件”,今后还将根据打击环境领域犯罪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以全力打击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北京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条件。

  裴旭东说:“除了环保部门,我们的工作还要对接国土、水务等部门,对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808起、治安案件6571起,同比分别上升40.8%、11.2%,环保警察成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

  环保警察解决执法软肋

  邢捷坦言,环境执法难是近年来开展环保工作、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中反映出的普遍难题,主要表现在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相对较弱,环境执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由于没有强制权力,环保部门经常会遇上取证调查的难题,陷入“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尴尬执法境地。

  近年来,我国多地开始陆续试点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广东、浙江、辽宁、河北等地相继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有效解决了取证难题。

  2014年10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环保中队同时揭牌成立,宣告广东省终于有了环保警察。

  “公安+环保”的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环保执法难、执法软问题。佛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沈成兴认为,环保警察参与执法,有效震慑了环境犯罪行为,提高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侦办效率,推进打击环境犯罪进入制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与环保监察人员相比,警察有刑事执法权,可以依法强制扣押、刑事拘留。可以说有环保警察在场,我们执法多了几分底气。”

  佛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设立环保警察之前,一般是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涉嫌犯罪才移送警方侦查,而设立环保警察之后,刑事调查同步进行,无论是证据搜集、案件认定还是违法人员抓捕、审查,都更为迅速高效。

  编制紧张执法依据欠缺

  2006 年,河北省安平县成立全国首家环保公安——安平县环境保护派出所;2012年,山东省公安厅组建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2015年,江苏省公安厅设立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近年来,尽管各地纷纷探索设立环保警察,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环境警察制度。

  邢捷坦言,环保警察在实际建立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首先是队伍设置问题。从已有情况来看,一些环保警察队伍是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警种借编制成立,没有专门的编制。其次是案源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建立环境警察与环保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有效积极的工作机制加以解决,也包括政府环保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作。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超认为,环保警察的性质定位、职权范围,有待进一步深入论证,尤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必须进行正规化和程序化构建。

  刘超指出,环境警察队伍组建之前,环保执法部门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会移交给属地公安机关处置,增加了中间环节。环保警察队伍的成立,可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两个职能部门专业优势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环保工作开展。

  邢捷认为,现有法律不足以支持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难以找到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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