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房屋租赁合同不因带照租赁而无效。但如果租赁的营业执照包含国家限制或特许经营的范围,合同是否有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于属国家特许、限制经营范围的带照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红太阳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烟草、酒类相关营业特许资质的企业。在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将公司所有的经营用房出租给李某,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酒类专卖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并租赁给李某使用。此后,双方发生纠纷,红太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并支付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等,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返还租赁保障金。 法院审理认为,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包含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房屋、支付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税费,红太阳公司将租赁保证金返还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