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师英与被告林明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医疗费,被答辩人住院病历显示其有左侧腹股沟疝病史30余年,该病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答辩人的医疗费中应扣减该病的治疗费用。(二)后续治疗费,可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答

(一)医疗费,被答辩人住院病历显示其有左侧腹股沟疝病史30余年,该病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答辩人的医疗费中应扣减该病的治疗费用。(二)后续治疗费,可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主张的500元。(四)营养费。被答辩人的营养费可以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一般应为30元/天×90天=2700元。(五)护理费。被答辩人没有举证其聘请护工护理,其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居民服务业的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每天护理费为28771元/年÷365天=78.82元,根据鉴定意见总护理费为78.82元×60天=4729.2元。(六)误工费。被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80周岁,属于法定丧失劳动能力人,其主张2013年1月其79岁时才开始修单车谋生不符合常理,而房屋租金每年1800元也不符合常理,并且被答辩人在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陈述“工作单位:无”,被答辩人举证的工作证明和其在医院无工作的陈述互相矛盾,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答辩人举证的证明书不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其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七)交通费。被答辩人没有举证的正式交通票据,其主张交通费没有依据。(八)残疾赔偿金。被答辩人为农村居民,其举证的证明书和租房合同所证明的居住地为铺前镇铺前圩第二农贸市场208号,其在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陈述“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铺前村委会好田村”,这两个地址完全不一致,被答辩人已经是80岁高龄老人,一人租住外地不符合常理,而从为了获得更高的城镇标准赔偿金,被答辩人完全可能提供虚假城镇居住证明。并且在医院的住院病历陈述中,被答辩人没有考虑城镇农村标准的赔偿因素,其陈述应更接近其记住的客观事实。即使被答辩人有了自己一人租住外地的事实,但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固定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其残疾赔偿金仍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九)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答辩人十级伤残,其主张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高。本案中,被答辩人无证驾驶,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应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林明飞辩称,本人诉讼主张与人寿财险文昌公司一致,主次责任应按七、三比例划分,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与数额必须合理且合法。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认证如下:

原告林师英提交7组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证据2、林明飞身份证、驾驶证、琼A·SU659号机动车行驶证;

证据3、鉴定费发票;

证据4、琼华洲司鉴(2015)临鉴字第149号《鉴定意见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