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10项费用总计81510.65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人寿财险文昌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交强险部分由人寿财险文昌公司替林明飞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机动车交强险部分计29145.96元,因林明飞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其承担80%赔偿责任即29145.96元×80%=23316.768元。人寿财险文昌公司作为琼A·SU659号车的商业三者险承保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林明飞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林明飞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5681.458元;2、人寿财险文昌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 被告人寿财险文昌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承担琼A·SU659车的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就商业三者险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该规定是指,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合同,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保险合同约定内的义务。亦即,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被答辩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答辩人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此外,答辩人不是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只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答辩人不承担因侵权诉讼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与侵权诉讼相关的费用。 二、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