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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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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富强与龚建忠、龚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郑富强质证认为,与原审质证意见一致;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3、5没有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1有异议,不客观和真实;证据2无异议;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原告郑富强质证认为,与原审质证意见一致;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3、5没有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1有异议,不客观和真实;证据2无异议;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5中签了字的认可,没有签字的不认可,其中的1万、2万、4万郑富强没有签字的不认可,只有33万,没有398000元;证据6有68000元没有签字的不认可;自己7借款的真实性有异议,是龚建忠与李支荣的借贷关系,与原告无关;证据8,没有异议;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第三组证据1无异议,证据2,原告没有签字,不认可;证据3、4没有异议;证据5与原告无关。

被告李支荣质证认为均无异议,但与自己无关。

被告李支荣提供了如下证据:

1、《施工班组施工协议责任书》。内容同被告龚建忠1号证据。

2、龚建忠与李支荣结帐单。

3、龚建忠与李支荣所签的《补充条例》,内容同被告龚建忠3号证据。

4、被告李支荣结算清单、付款凭证。内容同被告龚建忠8号证据。

5、被告龚建忠出具的《欠条》。载明“因郑富强挖机工时是挖沙添沟大桥何昌科,现用此票据抵扣炸药款,现写此欠条证明欠李支荣24670元(贰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正)。此据,龚建忠,2010.1.6。”

6、被告龚建忠、李支荣与曹小伟签订《南涪铁路土石方工程量增加协议》及《南涪铁路土石方工程机械补助协议》、《450挖机退场协议》。

7、被告龚建忠、李支荣之间的清算单。

8、被告李支荣向被告龚建忠发出的《收款通知书》。

9、被告龚建忠出具欠李支荣的欠条。

原告郑富强质证认为付款凭证对2009年12月31日有改动,真实性有异议,王雪芬出示的7万元收条有异议,没有郑富强的授权,对原告签了字的认可,没有签字的不认可。按李支荣的证据,我们认可25万元,其中3万元是定金。对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龚建忠质证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