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班组施工协议责任书》。载明“甲方南涪铁路四分部涪陵车站施工队,乙方土石方施工班组李支荣,……,施工队将土石方工程责任到土石班组施工。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二、工程内容:南涪铁路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碾压。……六、单价:土方开挖6元每立方米,石方开挖14.50元每立方米,填方5元每立方米。此单价为1千米运距内。如发生增运的另行计算。……。甲方中铁八面南涪铁路四分部涪陵车站施工队龚建忠,2009年3月3日,乙方李支荣,2009年3月3日。” 2、《安全施工责任书》。甲方龚建忠,乙方李支荣,2009年3月3日。 3、《补充条例》。载明“……依照二00九年三月三日签订的涪陵火车站路基土石方工程中的挖石方单价每立方米14.50元的基础上甲方给乙方增加到每立方米按16.50元计算,其它条例不变,继续有效。……甲主龚建忠、乙方李支荣,2009年3月13日。” 4、《土石补充说明》。同原告6号证据。 5、《施工组施工协议责任书》。载明“甲方:南涪铁路四分部涪陵车站土石方施工班李支荣,乙方土石方施工组郑富强,……五、工程的各项工序和决算方式:1、挖土方每立方米按5元进行决算,2、挖石方每立方米按11.50元进行决算;3、填土方每立方米按3元进行决算;4、打保坎混泥土每立方米按28元进行决算。……甲方代表李支荣,乙方代表郑富强,2009年3月31日。” 6、《重庆市涪陵火车站路基土石方施工责任补充条例》。……甲方为了给乙方解决油价上涨带来施工中的一些困难。在乙方实做工作量中的挖石方工程每立方米增加壹元计算。……甲方李支荣,乙方郑富强,2009年7月7日。 7、被告李支荣出具的《委托书》。载明“由于我李支荣工作繁忙现委托龚建忠、龚勇在南涪铁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代为管理,并在我李支荣土石方施工班组中代我签认,郑富强设备计时台班及附属工量。注:此委托书只限定机械计时工和改河工程量的,委托人李支荣,2009年7月17日。” 8、李支荣自书与郑富强结算清单及付款、借支记录,郑富强工程款按85%为341951.60元,应扣收328248.60元(含借、领现金290000元)应付款13703元。 9、《借条》。载明“借款支付说明,由于郑富强于2009年12月12日晚约8点多钟从涪陵车站路基工程走后所欠挖机以及运输车辆费用未付,因挖机机主和车主出面向收取费用。现由我龚建忠出面向李支荣借款4万代替支付郑富强以上欠款。(大写肆万元整)。借款人龚建忠,2009.12.15日。” 10、郑富强出具的《委托书》。载明“……我自愿放弃后期工程,转让与肖天泉单价土方5元,爆破方11.50元,回填碾压3元,工程量详见量单,委托人郑富强,2010年1月7日,被委托人肖天泉、张增文。” 11、龚建忠出具的《清算单》、《机器设备误工补助清单》、《收条》、《欠条》。同原告3、4、5、7号证据。 12、被告龚建忠付原告郑富强费用票据4张,金额609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