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对于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应在桂DT1763小轿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赔偿限额200000元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100735.09元,扣减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已经垫付的5000元,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还应赔付95735.09元给原告。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提出应扣减桂D71277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应承担的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因本案系合同之诉,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故对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杰雄提出应由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返还其垫付给原告的5410.90元,因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已由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为避免讼累,对被告唐杰雄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梧州顺利公司、唐杰雄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