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莫翠群与唐杰雄、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另查明,桂DT1763小轿车是营运性质的出租车,原来挂靠在梧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名下。后经政府同意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整合,梧州市第二运输公司不再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桂DT1763小轿车于2014年1月6日转移登记在被告

另查明,桂DT1763小轿车是营运性质的出租车,原来挂靠在梧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名下。后经政府同意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整合,梧州市第二运输公司不再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桂DT1763小轿车于2014年1月6日转移登记在被告梧州顺利公司名下。该车向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均为2013年8月20日零时至2013年8月19日二十四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2013年12月14日零时起,被保险人由梧州市第二运输公司更改为梧州顺利公司。桂DT1763小轿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险别为:承运人责任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0元、意外医疗100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各项赔偿限额累计不能超过每位责任赔偿限额200000元。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与主险每座责任限额相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广西地区)》第三条第一款:“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在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了治疗费5000元,被告唐杰雄垫付了5410.91元。

再查明,原告从2011年8月起至今在梧州市西江二路3号易发旧电器交易市场第25号铺位经营家用电器批发零售生意。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