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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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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翠群与唐杰雄、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梧州顺利公司对被告唐杰雄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唐杰雄提供的证据1、3、4证据2中的被告唐杰雄的居民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无异议,但对证据2中的陈若超的居民身份

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梧州顺利公司对被告唐杰雄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唐杰雄提供的证据1、3、4证据2中的被告唐杰雄的居民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无异议,但对证据2中的陈若超的居民身份证和说明有异议,对该证据不进行质证。

对于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案情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1月27日12时5分,被告唐杰雄驾驶桂DT1763小轿车在梧州市西堤路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对出机动车道追尾撞向由蒙权驾驶的桂D71277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损坏和桂DT1763小轿车车上乘客圆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蝶山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杰雄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被送到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5月19日出院,共住院172天,期间用去门诊治疗费1410.90元,住院治疗费24448.60元。原告的出院诊断为:1、颈、腰部软组织挫伤;2、颈、腰椎间盘膨出;3、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29日期间,到梧州市长洲区古法草药店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用去5400元。原告住院期间24小时需陪护一名。2014年7月22日,原告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用去440元。原告出院后,自行到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害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11月10日,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莫翠群脊椎外伤致腰部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属于X(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对原告治疗腰椎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误工天数和护理天数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12月10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莫翠群颈、腰部软组织挫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100%。(二)、被鉴定人莫翠群颈、腰椎间盘膨出与本次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难以排除,损伤参与度50%;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依据不足。(三)、被鉴定人莫翠群2013年11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入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就诊,门诊予相关影像学检查等与损失存在关联,共计费用1410.86元,系合理费用。(四)、被鉴定人莫翠群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03月28日在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共计20219.63元,其中14089.79元费用与软组织损伤存在关联;治疗椎间盘费用共计4915.60元。其余1214.24元属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五)、被鉴定人莫翠群于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共计4229.00元;属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六)、被鉴定人莫翠群于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腰椎MRI检查,费用440.00元,属于不合理费用。(七)、被鉴定人莫翠群于2014年05月29日至2014年06月29日在梧州市长洲区古法草药店治疗,费用合计5400.00元;属不合理的费用。(八)、被鉴定人莫翠群伤后误工120日,护理60日。分析说明部分列明1214.24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余西药(主要促进骨折愈合、治肝炎、消化系溃疡等)费:注射用复合辅酶74.31元,注射用骨肽104.8元,注射用泮托拉唑钠898元,共计1077.11元;中成药(主要是治咳嗽)费:通脉丹132.00元;中草药(主要是润肺止咳等)费:甘草1.00元,木瓜1.43元,共计2.43元;中西吸氧2.70元;共计1214.24元;与损伤不存在关联,属于不合理医疗费用。”原告对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2015年3月5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莫翠群对本中心(2014)临鉴字第526号意见书的异议回复函》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伤残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5年4月24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科桂司鉴中心(2015)法鉴字第046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颈、腰椎间盘膨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因此得出鉴定意见为:莫翠群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伤残;科桂司鉴中心(2015)法鉴字第048号《伤病关系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原告因交通事故伤及腰椎,L3椎体的病变为外力冲击所致,其他的伤情或病情变化与本次交通事故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得出鉴定意见为:莫翠群的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为前一次司法鉴定支付了鉴定费3600元,为后一次司法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930元,合计5530元。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唐杰雄驾驶的桂DT1763小轿车在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为由,选择以合同关系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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