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莫翠群受伤是由于被告唐杰雄驾驶桂DT1763小轿车在梧州市西堤路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对出机动车道追尾撞向由蒙权驾驶的桂D71277轻型厢式货车造成的。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事实及法律认定被告唐杰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采信。桂DT1763小轿车在被告天安财保险股梧州支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被告梧州顺利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因桂DT1763小轿车登记于被告梧州顺利公司(原梧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名下,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的款项应依法计算,不合理部分及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计赔。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提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损失应按侵权关系处理,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其没有向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本案原告主动选择以合同关系提出起诉,且虽然原告并非合同的相对人,但其作为乘客受到了侵害,合同的相对人即被告梧州顺利公司没有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原告有权依法直接要求保险人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故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主动选择以合同关系提出起诉,其要求被告唐杰雄与被告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