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翠群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唐杰雄的居民身份证、被告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表及桂DT1763小型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证实三被告的主体资格;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原告不负事故责任;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原告从事批发及零售业;5、梧州市中医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梧州市长洲区古法草药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梧州市长洲区古法草药店《证明》、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封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及《疾病诊断证明书》、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3月28日的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梧州市中医院住院收据、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19日的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梧州市中医院住院收据、梧州市中医医院医务科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为30288.60元;6、护工韩兰出具的《收据》,证实原告已支付护理费25800元;7、电子转账回单,证实原告已收到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8、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十级;9、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原告对(2014)临鉴字第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回复函;10、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伤残鉴定费1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