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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厂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第一笔63833.84元,证据为:兰炼总厂1995年9月28日制作的转帐凭证一份,1994年11月7日银行办理的金额63833.84元《托收承付凭证(回单)》一份;兰炼总厂1994年11月5日填制的、购货单位为河南润滑油公司的《甘肃省增

第一笔63833.84元,证据为:兰炼总厂1995年9月28日制作的转帐凭证一份,1994年11月7日银行办理的金额63833.84元《托收承付凭证(回单)》一份;兰炼总厂1994年11月5日填制的、购货单位为河南润滑油公司的《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价税合计金额62357.20元。

第二笔704143.82元,共4车,其中:40QB汽机油2车(铁路货票№092757,车号81512,承运日期1996年6月24日;铁路货票№092017,车号81623,承运日期同年6月18日),-25#变压器油2车(铁路货票№091735,车号81613,承运日期同年6月15日;货票№092221,车号81748,承运日期同年6月19日)。该笔托收金额包括货物金额、税金、铁路运杂费、保险费、租车费,各项原始费用单据予以佐证。

车号81613(变压器油50.752吨)的铁路货票载明:到站新沟(郑),收货人是武汉市润滑油实业有限公司。本案一审时,先锋会计所从原河南润滑油公司销货凭证中复印了两张制作于1999年元月15日、编号为№00474402、№00474403的《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分别载明:购货单位名称为武汉润佳公司、变压器油、数量(25.752吨、25吨)、单价3141.1453元、税率17%、税额(13751.43元、13349.87元)等内容。且其“备注”一栏均注明:“直运,车号81613#,电汇”。

车号81748(变压器油50.927吨)的铁路货票载明:到站新乡(郑),收货人石油专转恒运集团新乡分公司。河南润滑油公司1996年8月23日制作的一份加盖其发票专用章的《提货》单载明:发票号1858-59,兰炼,品名变压器油,数量50927吨,单价2.99元,车号81748#,单位:魏俊杰;备注:欠184712.23元。

本案一审法院2011年4月11日第二次庭审中,郑州石油分公司问:原告说是我们电话指令发给第三方的,是在什么时候电话指令的?兰州润滑油厂答:在每笔货物发货时间提前一个月,你们的业务员魏俊杰通知我们的,大部分用座机通知,有时候用手机。

另外两车铁路货票记载的到站、收货人分别是:漯河(郑)、河南城建漯河沥青库,夏邑县(济)、石油专转夏邑县石油公司。

河南润滑油公司96年7月25日拒付,理由是:25#变压器油质量不合格,40QB未见货。兰炼总厂于1996年10月17日、1997年4月3日再次办理托收(托收号码:重4581),河南润滑油公司于同年4月15日再次拒付,其理由是“无计划发货”。

本案再审庭审质证时,申请人表示只对第二笔4车货物中的81613号货物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