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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仁(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四、弘仁公司一审主张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部分应予依法追加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经上诉被发回继续审理中,弘仁公司2014年4月18日向合议庭提交的《申请》中,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撤销第一

四、弘仁公司一审主张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部分应予依法追加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经上诉被发回继续审理中,弘仁公司2014年4月18日向合议庭提交的《申请》中,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撤销第一项诉求,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组建集团公司入股协议书》和2003年7月1日“章程修正案”的约定、2003年7月1日被告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办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29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更名过户手续”一节,是原审办案法官要求弘仁公司申请撤诉。现弘仁公司仍坚持这一诉求,请予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审判决工美公司给付弘仁公司损失426.03万元及利息,弘仁公司除主张对外已付其中的9万元外,其余均承认属于至今尚欠其他单位的债务,至今均未实际支付。弘仁公司主张支付9万元的证据,为公正会计所出具的以下内容的手写收条:今收到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验资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注:验资审计共计费用人民币36万元,余额27万元一年内付清后开正式发票),收款单位为公正会计所,收款时间为2004年11月16日。

(二)根据弘仁公司原审以及本院二审时所提供的材料,有关弘仁公司与北方装饰公司签约以及催收款情况如下:

1、2003年3月3日,弘仁公司前身华仁养生公司(甲方)与北方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对厂区进行规划、设计、预算、报价建设施工,其中含对现有的办公楼进行装修的设计、报价和施工;工程造价及付款方法为根据国家取费标准及双方的协作关系,全部设计费用按工程总造价的4%计取,设计费用及付款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工作步骤为在2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厂区的平面规划设计图及相应的设计概算,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个专业深化设计及设计预算;甲方责任约定,甲方将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补充条款)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将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图纸,且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2、2003年3月28日,一份编号为GF-96-0206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华仁集团公司,承包方为北方装饰公司;工程名称为华仁集团公司综合办公楼;承包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电气、空调、通讯设施;开工日期为2003年3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5月16日;合同价款为大写捌拾贰万柒仟捌佰零肆元整;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大写贰拾肆万元整;落款发包方电话号码为8655×××7,承包方电话号码为8465×××8,均为8位数字。

3、2004年5月16日,华仁集团公司作为委托甲方与北方装饰公司作为承接乙方签订协议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设计工程名称为调元五味精工程项目建筑内外装修设计;总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首付款为合同签约后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51万元为预定金,第二次付款时间为乙方提交效果图及平面图策划方案后再付51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乙方提交施工图时支付51万元,第四次付款时间为开业后三日内付17万元;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约付款时,乙方有权停止工作;若施工设计图已完成,而工程非因设计未能进行时,甲方仍应付清设计费;关于乙方责任中约定,乙方需提供设计方案(效果图)及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天棚图、透视效果图、灯位照明图),竣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图。

4、2003年11月,由北方装饰公司出具的《华仁集团公司室内外装修决算书》复印件一份,记载造价汇总827,804元,分别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为土木装修472,207元;二为上下水15,322元;三为电气26,765元;四为办公设备313,510元。

5、2005年11月8日,华仁集团公司与北方装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291号原办公楼装修、设计、预算合计工程款877,804元,调元五味精项目建筑内外装修、设计费170万元,两项合计257.7804万元。

6、弘仁公司另向原审提交了北方装饰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2007年3月11日、2008年11月30日的三份催款函复印件。

7、一份由弘仁公司提供的华仁集团公司装修本金和利息明细记载:本金827,804元,起始日期为2004年1月19日;本金170万元,起始日期为2004年5月16日;贷款年利率5.8%。

(三)根据弘仁公司一审以及本院二审时所提供的材料,弘仁公司与中大评估所资产评估费用及催款情况如下:

1、2002年12月16日,由中大评估所出具的《刘贤忠拟以调元五味精五个发明专利抵押融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大中大评报字(2002)第106号,主要内容为中大评估所接受专利权人刘贤忠委托,对专利权人刘贤忠拥有的五个调元五味精制品发明专利进行了评估工作,对委估标的,在2002年11月1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937.94万元,作为知识产权价值对外抵押融资。

2、2003年7月4日,由中大评估所出具的《刘贤忠拟以调元五味精发明专利投资设立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大中大评报字(2003)第39号),主要内容为中大评估所接受专利权人刘贤忠委托,对专利权人刘贤忠拥有的调元五味精制品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9507)进行了评估工作,对委估标的,在2003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62.32万元。

3、2003年7月8日,由中大评估所出具的《工美公司拟以房地产注册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说明》(大中大评报字(2003)第40号,主要内容为中大评估所接受委托方华仁养生公司,资产占有方工美公司,为设立华仁集团公司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工美公司所属的房地产,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7月4日,评估对象市场公允价值为2,641.18万元。

4、一份未载明签约日期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载明:甲方华仁养生公司,乙方中大评估所;甲方因组建新公司需要,需进行资产评估,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委托乙方评估资产的范围为工美公司收购大连制镜厂(地址:大连华北路291号占地面积27,700平方米,房产面积16,000平方米);收费标准经协商按千分之六收取;付款方式为本约定书签字生效后,甲方预付伍万元人民币,其余在乙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因本约定书或执行本约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评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