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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汤国华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担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华莹公司、驻马店华达及百达公司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担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华莹公司、驻马店华达及百达公司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20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200元,由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