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担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华莹公司、驻马店华达及百达公司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20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200元,由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