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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汤国华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另查明,五矿公司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一、有关信用证开证行出具的《说明函》。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城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另查明,五矿公司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一、有关信用证开证行出具的《说明函》。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城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均出具《说明函》确认:相关合同所对应的信用证已经开具并已到单、对外承付,情况属实,金额准确。各《说明函》确认了相应的代理进口协议号(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除外)、进口合同号、信用证号、开证金额、信用证到单金额及到期日。二、汤国华于2012年2月7日以华达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名义(汤国华系华莹公司、长兴华达、杭州华达和驻马店华达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湖州华达、杭州瑞达和华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五矿公司提交《确认函》确认:(一)华莹公司和其他华达方各被告(包括自然人被告家庭成员)完全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接受一审判决的全部判决和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时,一审各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和公平原则,依法、依约向五矿公司支付未付款期间的欠款利息;(二)代表华莹公司和华达方各被告,将努力排除可能的案件之外的干扰,使之能够真实反映本人和华莹公司等华达方全部被告意愿,撤回二审上诉;(三)代表华达系所有一审被告愿意无条件将所有企业及个人资产交五矿公司用于清偿还债,愿意无条件配合五矿公司在清偿还债过程中的一切工作,愿意继续巩固和发展与五矿公司长期建立的友谊和合作,继续发展和壮大。同时还表示上述确认内容完全处于自愿并均属实,代表本人及所能代表的公司的真实意愿,也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和道德责任。三、汤国华于2012年5月26日致函五矿公司任海津董事长、朱建强总经理的函件及该函件的快递单和网上查询信息。汤国华在该函件中称:(一)有关撤诉。我曾向你们多次明确表达,我希望代表华莹公司和华达各被告,努力排除可能的案件之外的阻力,统统撤回最高法院二审上诉……但全部撤回上诉是我和华达系的真实意愿,我明确表达二审撤诉的意愿。(二)有关一审确认的债权债务。1、一审认定的全部业务交易都是完全属实和成立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问题,我是直接参与贸易团队的,我方各领导、业务、财务人员从上到下,都遵纪守法,整个过程运作规范,根本不存在虚假的事。2、2009年8月31日《核账单》是由华星公司和我们华莹公司、湖州华达对账后各方认可的,我当时也知道,没我同意,两个公章也不可能盖上去,其确认的债权债务金额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3、我们2010年2月1日双方公司人员集中进行全面业务和财务对账,我们在业务单上签字,但当时我考虑,如果我在财务上签字,你们会要求我们马上支付巨额欠款,所以我想拖一拖,我没在双方财务对账单上签字,但那天业务和财务的数字事实情况就是这样的,我当时过多的考虑了我方当时的现实利益,所以真心希望你们原谅。后来我看到你们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专项程序审计报告,我组织业务和财务人员认真核对中汇这个文件后,确定都是双方实际发生的,得出的业务和财务的结果与中汇报告完全一致。我司参加核对工作的人员向我报告:双方全部业务、财务与中汇专项程序报告审计的内容情况全部对牢一致的,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双方的业务财务全面情况和最终金额,都是对的、有的、正确的,华星公司是实事求是的,没有多算或少算我方一分钱的。所以2009年9月1日到2010年4月7日间的双方业务和财务情况都是正确的,准确的,我对这些事实也是确认的。这事我口头上也多次向你们确认过。(三)有关对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7日债权债务的司法审计问题。我在一审时当着法官面是同意以8月31日《核账单》为基准数向后进行审计的,同意司法审计不是我本人不认可你们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这个期间债权债务的金额,而是为了给其他人看的,更加确认中汇的这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但由于我本意以外的原因,形式上由我委托的一个律师不同意审计,导致没有审计,但我对于你们的中汇专项报告得出的双方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债权债务的结果完全确认。这也是我方业务和财务人员都确认的事实……。

对于五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华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一、汤国华的上述《确认函》及函件系五矿公司董事长让其照抄的,汤长期吸毒,情况不佳,上述函件内容并非其本意。为此,华莹公司的代理人还与张惠娣一起向本院提交有关汤国华因虚假出资、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证据材料以及汤国华出具的一份完全否认2012年5月26日函件内容的《声明书》;二、对五矿公司主张的近1.8亿元委托代理进口的款项及国内贸易近1.3亿元款项存有异议。百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一、申请二审法院对于《担保函》上公章的真实性以及与重叠字迹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二、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本案所涉60笔交易的真实性的证据。三、百达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有明确的担保范围,仅限于委托五矿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采购的货款和委托进口的货款,驻马店华达的担保范围应当受到同样的限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