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三维公司主张因数源公司违约,导致其不得不增加外购电石款支出612万元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200万元,应由数源公司赔偿。经审查,此项诉讼请求,三维公司未在一审诉讼中明确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数源公司亦未对该请求进

三维公司主张因数源公司违约,导致其不得不增加外购电石款支出612万元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200万元,应由数源公司赔偿。经审查,此项诉讼请求,三维公司未在一审诉讼中明确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数源公司亦未对该请求进行答辩,一审判决对上述两项请求予以审理,并部分支持了三维公司关于外购电石增加成本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对一审判决数源公司支付三维公司外购电石增加成本费用一项予以撤销。

9、利息损失

三维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向数源公司支付各款项利息的责任。本院认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对合同解除后三维公司应付数源公司的款项及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等利息进行约定,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而且,本院认定三维公司应支付数源公司的未结电石款,系因双方合同履行遭遇障碍、发生纠纷而未及时结算。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和各项补偿款的确定,有赖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合同解除后清理结算事宜的确定,对此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诉讼持续进行,因而不能认为三维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支付的恶意。加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负有违约责任,故对三维公司所持其不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利息支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三维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数源公司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三、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于2007年10月16日解除;

四、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折价补偿款1348110.25元、未结电石款3505832.90元;

五、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资产折价补偿款8697868.11元;

六、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职工工资143222元,工会会费142200元,财产保险费24095.24元,水、电、气、汽费用7732924.18元,职工工伤保险金98152.55元,失业保险金200499.11元,各项合计8341093.08元;

七、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结租赁费2652300元;

八、驳回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466元,由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906元,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8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266元,由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906元,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8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