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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万元。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均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主张对方

《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万元。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均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述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不应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以双方对于合同的中止履行均负有责任为由,认为不应适用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其次,三维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其所主张的违约经济损失1100万元,具体是指数源公司停产后,三维公司一直为原数源公司留用人员代付职工生活费及养老保险金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三维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以及支付数额为1100万元,且根据《租赁合同》第4条的约定,留用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本就应当由三维公司自行负担,因此即使能够确证该笔费用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其与数源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三维公司要求数源公司赔偿其上述实际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二是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于数源公司生产的电石产品,是三维公司的生产原料,数源公司的停产行为,必然给三维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及损失,而三维公司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使得数源公司继续承租经营以在未来获得利润的希望落空,该损失数额虽然难以确定,但对数源公司亦必然构成一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双方当事人的适用条件均成就,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责任。本院据此确定三维公司应向数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万元,赔偿损失500万元;数源公司应向三维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赔偿损失500万元。以上两相折抵后,双方不再互负给付义务。

8、其他损失赔偿

数源公司认为,三维公司应当按照审核报告确认的数源公司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额5318.65万元,赔偿数源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数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本院认为,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因此,虽然当事人约定并实际适用了约定损害赔偿,在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对超出约定损害赔偿的部分予以支持,故能否对数源公司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关键在于数源公司能否证明上述损失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该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在三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数源公司存在经营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应具体分析该经营利润亏损与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损失。经营利润亏损系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成本超过收入而产生的,其发生时间在三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磋商义务、提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等违约行为之前,与该违约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数源公司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年,属于一个长期的过程,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数源公司依靠后期经营获利的希望落空,因此三维公司应当赔偿该利润亏损。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可得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此外,数源公司如果要在未来获得经营利润,不能仅靠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还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赔偿其全部经营利润亏损,将使数源公司在不需要继续投入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经营利润,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三维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综上,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按照审核报告确定的其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额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三维公司要求不承担该损失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三维公司按照其违约责任比例,赔偿数源公司上述亏损,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数源公司主张因三维公司的调资风波,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三维公司对此应予赔偿,但未举证证明存在该经济损失以及该损失与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数源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