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公司答辩称,数源公司提出的未结电石的数量和价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客观实际,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未结数量和电石使用当时的价格结算。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承担其经营亏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数源公司违约,三维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违约金。三维公司主张的水电气汽费用,虽然有部分出票日期是在2007年11月,但这是计费滞后造成的,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证据证明,是数源公司经营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支付给三维公司。数源公司单方停产,造成三维公司不得不外购电石,使得生产成本增加,因此应由数源公司承担该笔损失。 三维公司上诉称,本案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数源公司单方停产行为,三维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以会议纪要及审核报告确定三维公司赔偿数源公司损失错误。数源公司因单方停产违约行为应承担三维公司的全部损失。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四、五、六、七、八项;2、改判数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三维公司支付截止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暂计算至2013年2月19日)尚未支付的租赁费5146.8万元,减免150万元租金并抵扣未结电石款3505847.55元后尚欠48142152.5元,工伤保险费334479.83元,失业保险费695743.66元;3、改判数源公司支付三维公司因数源公司违约造成三维公司代付工人生活费及养老保险费损失1100万元;4、驳回数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数源公司承担。 数源公司答辩称,本案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完全是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数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以会议纪要和审核报告为依据判决三维公司赔偿数源公司的损失正确,数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材料等投入,应由三维公司予以赔偿。三维公司要求数源公司支付的款项中,超出数源公司实际承租期间的部分,不应由数源公司承担。 二审中,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问题进行询问。经三维公司申请,原电石分厂职工乔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数源公司租赁经营期间,经营管理不善。数源公司以证人是三维公司职工,与三维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经询问,数源公司认可根据三维华邦集团的增资通知,其留用原三维公司职工按照下岗职工标准上调工资;数源公司称审核报告中反映的新增固定资产即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增设投入,三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审核报告中的新增固定资产属于除尘设备。 本院二审查明,《租赁合同》第6条第(1)项约定,数源公司必须保证三维公司所必须的合格电石、电炉气等的供应;第(2)项约定,三维公司保证全部收购数源公司租赁生产线所提供的符合标准的电石产品,数源公司不得将生产的电石外卖;第(4)项约定,数源公司投资再建新生产线后生产的电石,三维公司按照市场缺口收购;第(5)项约定,鉴于三维公司出租的设备及环保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及差距,同意减免数源公司第一年租赁费150万元,电石系统和现场环境的改造由数源公司进行,三维公司进行监督。第8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应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第5.2条约定,水、电、气、汽按表计量,每月底由双方共同抄表作为结算依据。第8.1条约定,数源公司供应三维公司的电石以当月乙炔站投电石总发气量减异地采购电石总发气量,折平均发气量290升/千克的电石为结算依据。第10.1条约定数源公司须保证料仓电石足够储量,以确保三维公司生产正常运行。第13条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院二审另查明,一审中三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数源公司生产期间所用水、电、气、汽的计费票据及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计量明细表,用以证明该费用的具体数额。数源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票据显示日期与其实际经营日期不完全相符,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日期,核减相关费用。经本院核对,三维公司提交的计费票据与计量明细表存在出入。其中,电费票据中两张开票时间均为2007年11月9日、数额均为985276.82元的票据,其反映的用电量,在计量明细表中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对应多计算电价款1970553.64元;气费票据中开票时间分别为2006年9月28日和2007年1月25日的两张票据,其反映的用气量,超出计量明细表中双方签字确认的用气量49938立方米,对应多计算气价款28045.18元。双方签字确认的计量明细表,涵盖了数源公司承租经营的全部期间。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三维公司与数源公司是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租赁合同解除后,三维公司与数源公司之间的结算清理及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一)关于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三维公司与数源公司是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 数源公司认为,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是:2007年9月26日三维公司在未与数源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其控股股东三维华邦集团下发《关于给员工增资晋级的通知》,引发了职工人心涣散、事故频发;数源公司经协调无果,不得不在2007年10月8日停产,并告知三维公司要求解决劳资关系问题,而三维公司则单方要求数源公司无条件退出租赁经营,属于单方撕毁合同。三维公司认为,数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擅自单方停产、招工给职工造成恐慌,构成根本违约;三维公司复函要求接收电石厂并收回冷破工段,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