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主张的代付工人保险费用,三维公司提供《数源电石厂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工伤、失业保险统计表》载明,2006年6-12月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74573.16元,2007年1-12月的缴费额为125925.95元,两年度的合计为200499.11元。 本案原一审时,合议庭就会议纪要中确定的“数源公司退出租赁经营、三维集团合理补偿”为前提下的合理补偿范围及四项审核内容分别到山西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洪洞县经济局进行调查。山西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核报告的主要补充答复意见为:1、对数源公司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由于数源公司已使用,存在折旧,应按净值计算即1702483.51元。2、对三维公司2005年度电石分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得出的亏损额作为2006年6月1日以后经营情况的比照,但三维公司电石系自产自用则不体现亏损,故计算出的该亏损数额不能用来类比数源公司亏损额。3、从2006年6月1日截止2007年10月8日数源公司经营情况经审核确认的亏损额为5318.65万元,但仅是从帐面反映,并不必然代表实际情况。4、对于原材料、辅助材料结存,应由三维公司返还数源公司。洪洞县经济局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洪经函(2009)14号《关于三维集团公司与山西数源集团就电石分厂的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情况的说明》函,就双方的协调过程及会议纪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另查明,2006年3月13日,数源公司成立,同年6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数源公司起诉称,在三维公司所属电石分厂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数源公司租赁了该厂。数源公司依约履行租赁合同,已开始逐步扭亏为盈。2007年9月,三维公司为其职工大幅上调工资,却将电石分厂的三维公司原有职工排除在外,致使职工无心工作,给电石分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数源公司遂与三维公司进行协商,但三维公司反而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要强行收回该厂。2007年10月16日,双方在洪洞县政府组织的协调会议上,达成一致意向:即三维公司给予数源公司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数源公司退出租赁经营。此后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但三维公司却拒绝按照评估结果向数源公司进行补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判令:1、解除与三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2、三维公司支付数源公司违约赔偿1100万元;3、三维公司赔偿数源公司利润亏损5318.65万元;4、三维公司返还数源公司固定资产投入971万元,返还原材料款1302582.58元、辅助材料款1001879.38元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必须附加的17%税款共计269万元;5、三维公司返还数源公司未结算电石款1052万元;6、三维公司赔偿数源公司2007年9月25日至10月8日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501万元;7、三维公司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向数源公司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8、三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维公司答辩称,三维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给员工增资晋级的通知》是三维公司的控股股东三维华邦集团下发的,三维公司无权决定,亦不存在过错。数源公司以此为理由擅自停产,毫无法律依据。三维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三维华邦集团的增资系自主经营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数源公司违约停产及招工行为导致三维公司部分分厂停产,已构成根本违约。三维公司的冷破工段不在租赁的资产范围内,将冷破工段接管,属于旨在减少损失的补救措施,不构成违约。会议纪要属意向性文件,纪要中“数源公司退出租赁经营,三维公司合理补偿”的意见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不应成为本案中责任认定的依据。审核报告是对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资料进行帐表核对,该材料属数源公司单方提供,不应作为认定数源公司损失及各项资产投入的依据。数源公司主张的利润亏损系自身经营不当所致,与三维公司无关。数源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在解除合同后由数源公司自行处置,其要求三维公司作价返还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数源公司主张的未结算电石价款,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供应电石,在纠纷发生前已交付三维公司使用,应依据双方当时约定的价格结算。数源公司主张的直接损失,没有证据证实,其要求三维公司承担于法无据。 三维公司反诉称,数源公司2007年10月8日单方面决定停产属严重违约行为,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三维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数源公司返还财产、结清租赁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三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数源公司按照移交清单向三维公司返还电石车间及全部财产;3、数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三维公司支付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尚未支付完毕的租赁费3245万元、工伤保险费161643.02元、失业保险金546697.40元、工会经费142200元、水电气汽费9731523元、工人工资143222元;4、数源公司赔偿三维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数源公司承担。 三维公司以上述诉讼请求起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08)临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并依据三维公司的保全申请对涉案电石分厂进行了查封和财产保全。数源公司在收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以原告三维公司和被告数源公司的注册地均在太原市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2008)临民初字第00159-6号民事裁定,驳回该申请。数源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查后以(2009)晋立民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决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