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三维公司以给职工调资名义制造纠纷,单方面终止合同,迫使数源公司退出经营,以便能够无偿收回电石分厂,已经构成违约,而数源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三维公司提出的各项款项,数源公司同意承担其实际承租期间发生的部分,其中电费多计算了1970553.62元,气费多计算了101384.32元,数源公司实际欠三维公司水电气汽费用7659585.06元。员工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数源公司只应承担2007年10月8日之前的费用。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数源公司均予以认可。租赁费应计算至2007年9月,应付数额为1066万元,已计提687万元,数源公司实际应付租赁费37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合同履行纠纷。双方在诉辩及庭审中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故应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在效力既定的情况下,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均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基此,双方均以明确意思表示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故从解决纠纷及若继续履行将难以实现合同目的考虑,应判令解除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第一,如何确定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二,双方各自诉称的欠款如何认定及如何返还;第三,双方诉称的损失如何确定及如何承担。 首先,关于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虽然三维公司称三维华邦集团下发的《关于给员工增资晋级的通知》等调资方案包括被数源公司聘用的原电石分厂员工,但上述决定并未在事先与聘用其大批员工的数源公司沟通,亦未听取数源公司租赁经营的电石分厂员工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致使身份关系仍隶属三维公司的电石分厂员工因无法准确了解调资方案对其收益的影响而产生不安情绪,并进而影响到电石分厂的正常生产。数源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及时与三维公司沟通协调,但作为调资主导方的三维华邦集团和三维公司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及时出台有关电石分厂员工的调资方案或解决办法,亦未与数源公司联合召开电石分厂员工代表会议就相关调资事项进行说明或征求工会意见,不仅使电石分厂员工情绪对抗升级危及生产安全,亦使其与数源公司的合作失去信任基础。上述行为虽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最终原因,但却成为整个后续纠纷发生的诱因。且在数源公司停产后,三维公司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沟通,以协助数源公司恢复生产,而是为了避免因电石生产停产给其下游产品带来的影响,单方收回由数源公司代管的电石分厂冷破工段,虽该行为意在保证因电石分厂停产而对外购电石的正常冷破,避免损失扩大,但客观上亦使纠纷升级,对于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数源公司在知悉三维公司的相关调资文件及决定后,及时发现员工的不满情绪并与三维公司沟通,尽到了合理的协调义务,但在短时间无法就所聘员工的调资方案或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能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应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的约定,有效利用自身的管理人身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积极主动做好员工思想工作,亦未虑及停产给整个三维集团下游生产工序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便决定停止电石生产,给原电石分厂员工放假,并于停产次日即在厂区张贴招工通知,造成相关合同及协议最终中止履行,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双方各自诉称的欠款如何认定及如何返还。本案中,数源公司主张的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维公司应给予返还的款项有两笔: 第一笔为原材料款1302582.58元,辅助材料款1001879.38元。上述两项之和为2304461.96元,加上上述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必须附加的17%税款,共计2696220.49元。该证据来源为洪洞会议纪要后双方确定的山西东华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虽三维公司对该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否定上述材料的存在,故应予采信。由于该材料均为生产电石所购置,合同解除后若由数源公司取回不仅会造成浪费,亦不利于恢复生产,故应由三维公司支付数源公司上述款项,材料归三维公司所有。 第二笔为数源公司停产后三维公司未支付的电石款,诉讼中数源公司主张未结算电石为2288.28吨,三维公司主张双方关于电石吨数的结算,并非依照数源公司的实际生产量计算,而是根据数源公司每月供应的电石发气量,以每公斤290升为标准,折算出电石吨数及三维公司应付的电石款额。由此,数源公司所生产电石未结算部分,经折算为1196.53吨。数源公司虽对三维公司所辩称的未结算电石吨数有异议,但对其所生产电石由三维公司依据发气量折算吨数的陈述认可,故应以三维公司辩称的吨数为结算吨数。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确定数源公司生产的电石全部供应三维公司,实际情况亦为该批电石已于生产当时供给三维公司,只是因为纠纷的发生而未及结算,故应以当时的价格2930元/吨(三维公司2007年9月份与数源公司的结算价)作为结算标准,由此确定双方未结算电石款为3528764.90元。 以上两笔费用共计6224985.39元,三维公司应支付数源公司。 三维公司主张的数源公司尚欠的款项共六笔,第一笔为数源公司聘用的三维公司两名电气仪表工的工资,总计为143222元,该工资已由三维公司代付,数源公司亦无异议,应由数源公司支付给三维公司。 第二笔为数源公司生产期间所用三维公司水、电、气、汽应付的费用,共计9731523元,数源公司认为此笔费用的计算截至日期为2007年11月,数源公司2007年10月8日即已停产,所计费用多出2071937.94元,电费应减去1970553.62元,气费减去101384.32元,实际欠三维公司7659585.06元。三维公司解释上述费用均系数源公司生产支出,由于计费机构人所共知的计费日期滞后原因,才出现计费日期为2007年11月的现象,且也当庭提供相关计费票据证明所计费用均为数源公司2007年10月8日停产前的欠费,故此笔费用应由数源公司支付三维公司。 第三笔为数源公司应缴纳的员工失业保险金,共计546697.40元,此费用三维公司已代缴,数源公司只认可2007年10月8日停产之前应缴的费用,鉴于双方停产及中止合同履行的事实存在,此后三维公司亦为原电石分厂员工重新安排了工作,故应由数源公司承担租赁生产期间员工的相关费用较为公平。三维公司提供的《数源电石厂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工伤、失业保险统计表》载明,2006年6-12月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74573.16元,2007年1-12月的缴费额为125925.95元,合计为200499.11元,考虑到社保部门对于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以年度为单位的实际情况,数源公司应承担2006年6-12月、2007年全年度的电石工人失业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