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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第四笔为三维公司主张的数源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费,此笔费用共计161643.02元。三维公司提供《数源电石厂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工伤、失业保险统计表》载明,2006年6-12月的缴费额为35085.26元,2007年1-1

第四笔为三维公司主张的数源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费,此笔费用共计161643.02元。三维公司提供《数源电石厂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工伤、失业保险统计表》载明,2006年6-12月的缴费额为35085.26元,2007年1-12月的缴费额为63067.29元,合计为98152.55元,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此工伤保险费应由数源公司承担。

第五笔为三维公司为数源公司代缴的财产保险费24095.24元,数源公司质证后无异议,应由数源公司承担。

第六笔为三维公司代为承担的电石分厂工会经费,三维公司提供的证据为142200元,数源公司无异议,应由其承担。

以上六笔共计10267753.96元,应由数源公司支付三维公司。

最后,双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给各自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和承担。数源公司主张的损失为四项:

第一项为2007年9月25日至10月8日,由于调资造成的员工思想波动,其租赁经营的电石分厂1、2号炉因产量减少,电能消耗增加而导致收入减少,损失额为500万元,三维公司认为即使存在减产,也应是数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所致,与调资文件下发无关。对此损失,因数源公司无进一步证据予以证实,故依法不予采信。

第二项为依照审核报告所确认的利润亏损额5318.65万元。对于此损失,三维公司认为一方面审核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损失,也属数源公司经营不善所致。从审核报告对三维公司经营期间的盈亏进行的审核结论可知,该损失确为数源公司经营期间暂时性正常亏损,理应由数源公司自行承担,但由于合同中止履行并最终被解除,使数源公司在后期经营中通过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市场形势好转而挽回损失甚至盈利的希望落空,故该损失应确定为数源公司因租赁经营而发生的损失,参考洪洞县政府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中“数源公司退出租赁经营,三维集团合理补偿”的精神,由三维公司酌情赔偿数源公司此项损失的80%,即4254.92万元。

第三项为租赁经营期间数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为9717550.71元(其中房屋、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投入1745238.94元,更新改造项目投入6531533.24元,大修理项目投入1440778.53元),上述款项中房屋、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折旧后净值1702483.51元,其中交通工具为251370.83元,数源公司一直使用,应予减去,故数源公司主张的固定资产投入实际金额应为9423424.45元,鉴于租赁合同解除后电石分厂由三维公司收回,故对于数源公司的上述投入应由三维公司承担。

第四项为数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100万元。对于此项请求,如前所述,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的中止履行均负有责任,故不予支持。

以上四项中51972624.45元,应由三维公司承担。

三维公司主张的损失为五项:

第一项为2006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数源公司应交的租赁费为4060万元,数源公司认为租赁费应计算至2007年9月,数额应为1066万元,鉴于双方共同认可的停产事实及对于合同中止履行的过错,数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10月8日,故应依此时间确定数源公司应付的租赁费为1066万元,三维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从收购数源公司的电石款中计提租赁费687万元,且依照双方关于租赁费减免150万元的约定,数源公司实际应付的租赁费应确定为229万元。

第二项为2007年10月8日停产后,代付的电石分厂职工生活费1100万元(每人每月850元+养老保险金),对于此项支出,由于数源公司的停产,致其所聘用的原电石分厂人员成为下岗人员,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约定下岗人员工资由三维公司承担,故三维公司将此项开支作为损失请求数源公司赔偿,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不予支持。

第三项为数源公司停产后,三维公司因生产需要外购电石导致的成本增加612万元(4400吨×40元/吨×36个月,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虽如前所述,对于合同的最终不能履行三维公司负有责任,但由于数源公司自行停产导致三维公司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外购电石,属合理支出费用,亦为三维公司直接损失,故应由数源公司承担367.2万元,其余244.8万元由三维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项为数源公司停产后给三维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由于突然停产,导致三维公司需临时外购电石,迟延到货带来下游产品减产20%,计4200万元。对于此项损失,由于是间接损失,且三维公司并无进一步证据证实该损失的确切数额,其庭审中提供的损失额仅为估算,且考虑到三维公司对于数源公司中止合同存在的过错,故亦不予支持。

第五项为依照合同约定,三维公司应支付数源公司的违约金1100万元。如前所述,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的中止履行均负有责任,故三维公司的此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以上五项中229万元租赁费及三维公司外购电石增加的612万元费用,应由数源公司承担。

考虑到双方对于合同的最终解除均有过错,本案纠纷发生后,双方亦一直协商试图继续履行,数源公司在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故对于上述互相支付的款项应自本案实际立案之日2008年11月5日起计算相应利息。

基于上述,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二、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租赁资产返还三维公司;三、三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数源公司原材料、辅助材料及未结算电石款6224985.39元;四、三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数源公司经营损失及固定资产投入共51972624.45元;五、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三维公司代付的电器仪表工人工资、水、电、气、汽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共10267753.96元;六、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三维公司未结算租赁费229万元;七、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三维公司外购电石增加的成本费用367.2万元;八、上述判决双方互相应支付的款项,在进行折抵后,自2008年1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利息,由最终负有支付义务的三维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反诉费210932元,共计752732元,由数源公司负担150546.4元,三维公司负担602185.6元。

数源公司、三维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数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损失认定错误。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11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会议纪要对双方有约束力,审核报告是确定赔偿的依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未结算电石吨数为2288.28吨,三维公司在未通知数源公司的情况下单方使用该电石,其结算价格应为4600元/吨。三维公司的起诉书中,没有关于外购电石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数源公司承担三维公司外购电石增加的367.2万元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维公司未举证证明水电气汽的费用是发生在2007年10月8日以前,一审法院免除三维公司的举证责任于法不合。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2、三维公司返还数源公司未结算电石款1052万元或返还2288.28吨实物电石;3、三维公司赔偿数源公司全部亏损5318.65万元;4、三维公司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数源公司11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数源公司2007年9月25日至10月8日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数源公司不承担超过2007年10月8日以后的水电气汽费207.2万元、失业保险费3.14万元、工伤保险费1.58万元;6、数源公司不承担三维公司外购电石增加成本费用367.2万元。二审开庭过程中,数源公司明确撤回了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两项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对此两项费用的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