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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杭州海龙电子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提审民事(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Wexler与本案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确认函和授权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虽然在中国未直接从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APC”作为产

Wexler与本案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确认函和授权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虽然在中国未直接从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APC”作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中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中控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艾佩斯公司立项报告以及已经该公司工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证明,至少截至中控公司2005年5月一审起诉之时,艾佩斯公司所生产的商品仅限于“不间断电源和其网络管理卡及软件”。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在针对中控公司第1384343号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中明确其生产的最主要产品为“不间断电源”。中控公司根据艾佩斯公司2001至2004年度审计报告所显示艾佩斯公司的净利润提出了赔偿人民币2500万元的诉讼请求,鉴于中控公司现放弃追究UPS本身部分,仅针对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生产、销售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以及在相关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网站宣传页上使用侵犯中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PC”商标标识提出人民币75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不为过,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并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为: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共同赔偿中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50万元。

艾佩斯公司申请再审称:艾佩斯公司在UPS网络管理卡及其配套软件上使用“APC”商标属于合法使用第G633466号“APC”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中控集团第1384343号商标的侵犯。UPS网络管理卡属于UPS的附属设备,其性质由UPS所决定。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是一种对UPS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的网络管理产品,其相对于UPS具有一定的附属性,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商品,其要发挥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计算机的支持,与计算机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UPS网络管理卡直接连接到计算机网络,并不以UPS用户的个人电脑为中介;UPS网络管理卡附属于特定UPS配套设备,其直接对应关系远比与计算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UPS网络管理卡是通过安装到UPS机箱的插槽或者扩展槽中使用的, UPS网络管理卡围绕UPS工作,通过专用的IP地址将UPS直接连接到网络,其功能是对UPS系统进行管理,并在无人值守的状态下对计算机进行设备和数据保护,不能脱离UPS而发挥作用,是UPS的附属产品,而不是计算机网络或者计算机硬件的一部分。UPS网络管理卡必须与UPS配套使用,与UPS的关系具有唯一对应性。作为UPS产品的专用设备,其性质同UPS产品一样,都属于供电保护装置。UPS网络管理卡的配套软件并不是独立的商品,应当视为UPS网络管理卡的一部分,有了它,UPS厂商及UPS用户才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对UPS及其网络管理卡进行远程管理、维护。UPS网络管理卡的配套软件也并不作为独立的产品进行销售。艾佩斯公司在UPS网络管理卡及其配套软件上使用“APC”商标属于合法使用第G633466号“APC”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中控公司第1384343号商标的侵犯。二审法院判决艾佩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无依据。中控公司从未将其第1384343号商标使用在任何UPS或相关产品上,在相关产品领域没有任何市场份额,没有实际损失,而仅将该商标作为索赔工具,对其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请求再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中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提交意见认为,2007年4月5日之前,第G633466号“APC”商标的所有权人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出具《授权书》或《商标许可确认函》足以证明商标许可授权事实的存在。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非书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和艾佩斯公司分别是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在欧洲和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虽然三者在法律地位上相互独立,但他们属于关联公司,商业上联系非常密切。根据企业整体经营需要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商标许可,并不一定都需要签署书面商标许可合同,实践中不签署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关联公司间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不代表商标权人认为其商标权不是其重要的财产权,而是基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特定关系。在法律不要求、公司经营也不需要的情况下,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将第G633466号“APC”商标许可给两关联公司使用而不签订书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2005年7月11日,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法定代表人Peter Wexler签署的文件及2008年3月14日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出具的《商标许可确认函》均系对关联公司之间已经存在商标许可关系的确认。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确认Peter Wexler先生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为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代表其公司就G633466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予以确认。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作为1995年至2007年4月5日期间第G633466号商标的持有人,有权对其持有该商标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事实情况作出确认。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欧洲)无论何时、无论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对其曾经的许可行为作出确认,都足以证明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对第G633466注册商标的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中控公司涉案商标不涵盖任何UPS或相关商品,亦从未将涉案商标使用于任何被控侵权的UPS或相关产品上,故美国电力转换公司不构成侵权。中控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请求再审法院驳回中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