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经木糖醇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金玉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45%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对价转让给华润总公司。同年9月26日,肇东万兴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向木糖醇公司出具肇万会师验字〔2001〕第80号验资报告和肇万会师审字〔2001〕第20号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为:木糖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50万元已于1998年4月15日全部缴足,全部为货币资金;木糖醇公司亏损额度较大,于1998年已停产,2000年度销售收入为1998年前生产的木糖醇。该验资报告所附银行进账单记载金玉集团公司于1998年4月2日向木糖醇公司汇入人民币1,867.5万元,华润集团公司于1998年4月15日向木糖醇公司汇入美元275万元。2001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作出黑外资审函字〔2001〕060号批复,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决议及协议。木糖醇公司于同年11月更名为“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酒精公司)。 2002年3月29日,华润金玉公司与肇东建行签订A200201号借款合同,约定:华润金玉公司向肇东建行借款人民币2.8亿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偿还肇建贷字(2000年)第7号合同项下所欠贷款债务,借款期限为自2002年3月29日至2003年3月28日的1年,年利率为5.5755%,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当日,双方还签订了B200201号抵押合同,约定以黑龙江省建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建兴评报字〔2001〕第B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附“抵押物清单”为抵押物。华润金玉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抵押物清单”,但华润金玉公司与肇东建行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在肇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肇工商抵变字第2002011号抵押物登记证和肇东市肇东镇房他字第01105、01106号房屋他项权证。第2002011号抵押物登记证记载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为:机器设备1227台(套),评估价值人民币19515.74万元;房屋建筑物价值人民币20599.57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人民币2.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第01105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抵押房屋为坐落于肇东镇肇兰街一委一组清单所列共计70本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厂房、车库、办公室等;第01106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抵押房屋为坐落于肇东镇肇兰街一委一组清单所列共计28本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厂房、车间、仓库等。 2002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中行)、华润金玉公司、华润酒精公司与华润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各方同意就华润金玉公司1998年4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分19次向省中行所借的人民币3.57亿元及美元500万元(合计人民币3.985亿元,以下简称3.98亿元贷款)以及华润集团公司向省中行所借人民币300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根据该协议,省中行同意华润金玉公司与华润酒精公司进行资产、债务、业务、人员等经营因素的重组,其中债务重组的原则为:华润金玉公司和华润酒精公司分别承担前述人民币3.98亿元和3000万贷款合计人民币4.28亿元贷款本金的50%(人民币2.14亿元),并分别与省中行签订贷款合同;凡属华润酒精公司经营所需资产的所有权转至华润酒精公司,省中行同意将其享有抵押权的上述资产予以转让,但省中行对该资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此解除。 2003年6月18日,省中行与华润金玉公司、华润酒精公司、金玉集团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针对前述《协议书》所述债务转移达成如下协议:1、华润金玉公司承接金玉集团公司对省中行负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本金人民币2578万元及利息,由华润金玉公司与省中行另行签订借款合同;2、自承接上述人民币2578万元贷款之日起,华润金玉公司对省中行的负债总额为人民币借款本金38,278万元(3.57亿元+2578万元)和美元借款本金500万元;3、省中行同意前述人民币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17678万元(包括前述人民币2578万元住房贷款)和500万美元借款转由华润酒精公司承担,由省中行与华润酒精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该人民币17678万元和美元500万元借款本金在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前所发生的陈欠利息仍由华润金玉公司承担偿付义务;4、省中行与华润金玉公司一致同意自该债务转移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之前订立的所有担保合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释放华润金玉公司向省中行提供的全部抵押物以满足重组需要,省中行与华润金玉公司、华润酒精公司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分别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5、省中行同意并承诺,在其与华润酒精公司就上述人民币17678万元和美元500万元债务本金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的同时,终止其与金玉集团公司或房屋所有人签署的房屋抵押合同,同时终止省中行与华润金玉公司及华润酒精公司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担保合同或华润金玉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含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函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6、若省中行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前述第3、4、5条任何一条的规定,则第1、2条及有关华润酒精公司替代华润金玉公司承担债务的约定均归于无效。根据该协议,省中行于同年6月26日与华润金玉公司就上述人民币2578万元住房贷款签订了2003年GSYW2字009号借款合同,与华润酒精公司就上述人民币17678万元和美元500万元贷款签订了2003年GSYW2字010—018号借款合同。 2003年8月4日,金玉集团公司(甲方)与肇东建行(乙方)、华润金玉公司(丙方)签订2003003号《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各方确认:以2003年8月4日为基准日,金玉集团公司将其所欠肇东建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57亿元、利息95,176,891.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0,876,891.27元以及基准日后产生的利息转移给华润金玉公司;该协议项下债务利率和利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该债务已逾期,为呆滞贷款,其利息计取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华润金玉公司和肇东建行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作为该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该协议签订后,金玉集团公司对华润金玉公司负有人民币420,876,891.27元的债务。当日,华润金玉公司(甲方)与肇东建行(乙方)、华润酒精公司(丙方)签订2003004号《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经肇东建行同意,华润金玉公司将其承接的上述人民币3.257亿元债务本金中的2285万元及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复利)转移给华润酒精公司,肇东建行与华润酒精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作为该项债务的担保。同日,华润金玉公司(甲方)还与肇东建行(乙方)、华润酒精公司(丙方、丁方)签订2003005号《借款债务转移协议》,约定:以2003年8月4日为基准日,华润金玉公司将前述A200201号借款合同项下其所欠肇东建行人民币2.8亿元债务本金、利息及基准日之后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复利)转移给华润酒精公司,肇东建行与华润酒精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