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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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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泛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丰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拍卖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华尔登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并未就新丰酒店公司返还其300万元和赔偿500万元装修损失提出诉请,二审中新丰酒店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就此进行调解,且华尔登投资公司已就其支付给新长胜公司的250万元另案起诉,对于50万元保证金及500万元装修损失的赔偿问题,华尔登公司可另行起诉。

三、《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是否应解除。

《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新丰酒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新丰综合楼第四、五、六层房产,虽然另案已生效的(2007)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7号判决确认了新丰酒店公司对新丰综合楼第十三至十九层存在停电行为,但与本案所涉楼层无关。华尔登公司已将第四层、第五层以及第六层半层转租给银河系俱乐部,华尔登公司一审提交的2006-2007年银河系俱乐部水电费单据证实涉案楼层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因此新丰酒店公司适当履行了己方义务。华尔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新丰酒店公司存在侵权事实及由此造成了相应损失。华尔登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一直未支付物业机电管理费以及自2006年2月1日起的租金,华尔登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欠缴租金或管理费超过60天,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华尔登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新丰酒店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向华尔登公司主张租金、物业机电管理费及滞纳金。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虽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泛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代理审判员  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