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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泛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丰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拍卖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华尔登公司、泛太平洋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新丰酒店公司和金安拍卖行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确认华尔登公司与新

华尔登公司、泛太平洋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新丰酒店公司和金安拍卖行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确认华尔登公司与新丰酒店公司签订的《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无效,并判令新丰酒店公司返还华尔登公司300万元及赔偿华尔登公司500万元装修损失。3、依法确认2001年11月10日,金安拍卖行、金安奔力公司与新丰实业公司、新丰酒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金安拍卖行无权收取新丰综合楼四楼的租金。

主要理由为:

一、再审被申请人新丰酒店公司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无权出租涉案房产,也无权收取租金。

新丰酒店公司既不是涉案房产新丰综合楼的开发商,也不是该涉案房产的业主。新丰综合楼四层属三元里农信社所有,三元里农信社于2009年4月23日在《复函》中明确表明:2001年11月10日前,三元里农信社就已经取得了出租物业的抵押权,金安拍卖行与金安奔力公司与新丰酒店公司等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取得其同意,其从未委托他人出租上述物业,从未收取过上述物业的租金。在该涉案房产产权变更到三元里农信社后,因其设立抵押、查封在前,租赁合同签订在后,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关系已终止。

新丰综合楼第五、六层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新丰实业公司擅自通过新丰酒店公司将该涉案房产出租给华尔登公司,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二、新丰酒店公司与金安拍卖行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所致。

三、新丰酒店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致使华尔登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损失惨重。

四、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仍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新丰酒店公司答辩称:华尔登公司、泛太平洋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案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金安拍卖行与新丰酒店公司2001年11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华尔登酒店公司与新丰酒店公司签订的《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是否有效。

1、金安拍卖行与新丰酒店公司2001年11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新丰综合楼系新丰实业公司开发建设,虽至今因未验收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但1999年珠海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将新丰综合楼完工使用。新丰实业公司作为权利人,有权对新丰综合楼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新丰实业公司2009年9月21日出具书面说明称,同意新丰酒店公司经营、承租、转租新丰综合楼的相关房产。

1999年5月,金安拍卖行向新丰实业公司购买了新丰综合楼第四层,其作为权利人有权对第四层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001年11月10日,金安拍卖行将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租予新丰酒店公司,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针对该合同,再审申请人泛太平洋公司虽主张三元里农信社于2009年4月23日在《复函》中明确表明:2001年11月10日前,三元里农信社已经取得了出租物业的抵押权,金安拍卖行与金安奔力公司与新丰酒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取得其同意,其从未委托他人出租上述物业,从未收取过上述物业的租金。但泛太平洋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该证据原件予以核对,且新丰酒店公司和金安拍卖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在再审过程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复函》的真实性,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再审申请人主张金安拍卖行与新丰酒店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租赁合同》。本院认为,金安拍卖行在本案诉讼前虽做过相反陈述,但在本案诉讼中已认可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并对之前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再审申请人泛太平洋公司一审主动撤回对该《租赁合同》的鉴定申请,再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主张新丰综合楼第四层产权变更到三元里农信社后,因其设立抵押、查封在前,租赁合同签订在后,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关系已终止,金安拍卖行和新丰酒店公司无权收取第四层租金。经审查,自1999年6月三元里农信社就新丰综合楼第四层房产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直至2006年6月13日新丰综合楼第四层房产拍卖给泛太平洋公司期间,没有证明三元里农信社行使过抵押权的相关证据。2003年8月2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后,三元里农信社取得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产权。因此,不存在新丰综合楼第四层产权变更到三元里农信社后,因其设立抵押、查封在前,租赁合同签订在后,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关系已终止的情形。三元里农信社取得新丰综合楼第四层产权后委托金安拍卖行行使物业管理权,亦无证据证明三元里农信社对金安拍卖行的转租行为提出过异议,因此,应视为三元里农信社、黄石农信社对金安拍卖行出租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事实予以认可,金安拍卖行因而有权收取租金。

2、华尔登公司与新丰酒店公司签订的《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的效力问题。

金安拍卖行与新丰酒店公司2001年11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三元里农信社、黄石农信社对金安拍卖行将新丰综合楼第四层转租给新丰酒店公司的行为予以认可,新丰酒店公司有权在租赁期间内获得该房产的相关收益,其有权将该部分房产出租予华尔登公司。

关于新丰综合楼五、六层房产的权利问题,本案中,尽管新丰综合楼第五、六层房产由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等权利人申请设定了抵押或查封,但权利人至今未实现该抵押权,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对新丰实业公司和新丰酒店公司的出租、转租行为提出异议,二审判决认定新丰酒店公司与华尔登公司就新丰综合楼第五、六层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正确。

二、新丰酒店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华尔登公司300万元及赔偿500万元装修损失。

经审查,华尔登公司主张新丰酒店公司返还的300万元包括其依据2005年10月24日与新长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支付给新长胜公司的250万元以及2005年6月10日、7月14日分两次共计向新丰酒店公司交纳的保证金5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