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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泛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丰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拍卖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关于华尔登公司应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的租金、物业机电管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数额和标准的问题。根据新丰酒店公司与华尔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第一年至第五年为18元/月/㎡,第六至十五年为19元/月/㎡,物业

关于华尔登公司应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的租金、物业机电管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数额和标准的问题。根据新丰酒店公司与华尔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第一年至第五年为18元/月/㎡,第六至十五年为19元/月/㎡,物业管理和机电管理费为3元/月/㎡,单位面积按实际承租面积为准。华尔登公司应每月5日或该日之前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当月费用(包括租金和机电管理费),若华尔登公司逾期支付,则按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2‰支付滞纳金。一审期间,华尔登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的每日2‰的滞纳金标准过高,一审采纳华尔登公司的抗辩意见,酌情确定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一审判决后新丰酒店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该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予以确认。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面积为620.761平方米,第五、六层的面积均为741.63平方米,共计为2,104.021平方米。而根据上述,新丰酒店公司无权收取2009年2月11日之后涉及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租金、物业机电管理费、水电费。因此对于华尔登公司拖欠的租金、物业机电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如下:(一)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租金,以620.761平方米为基数,按照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从2006年2月1日起计至2009年2月10日,共计为人民币405,977.68元。另由于新丰酒店公司确认华尔登公司在2005年代新丰酒店公司支付了维修费、水费人民币321,005.46元,并同意该费用可以抵扣租金,属于新丰酒店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将该笔费用在租金中抵扣后,华尔登公司尚欠第四层的租金余额为人民币84,972.22元。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物业机电管理费,以620.761平方米为基数,按照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从2005年8月1日起计至2009年2月10日,共计为人民币78,836.64元。滞纳金以拖欠的物业机电管理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新丰综合楼第五、六层的租金,以1,483.26平方米为基数,按照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从2006年2月1日起计至华尔登公司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新丰综合楼第五、六层的物业机电管理费,以1,483.26平方米为基数,按照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从2005年8月1日起计至华尔登公司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滞纳金以拖欠的物业机电管理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华尔登公司应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的拖欠水电费的数额确认问题。华尔登公司上诉称新丰酒店公司主张的水电费没有正式单据、抄表不真实,其已停止经营没有水电费发生。华尔登公司承租使用租赁物,应当支付相应的水电费。新丰酒店公司起诉请求华尔登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截至2008年12月)、电费(截至2008年6月)两项共计人民币206,355.83元。新丰酒店公司提供了水电费通知单以证明华尔登公司的用水电情况。由于一审期间华尔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新丰酒店公司出具的部分水电费通知单作为其已交纳水电费的证据,而新丰酒店公司提交的其余的水电费通知单其形式上与华尔登公司认可的部分通知单相同,故一审采信新丰酒店公司提交的水电费通知单作为认定华尔登公司应交纳水电费依据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确认。由华尔登公司提交的水电费单据可见华尔登公司已陆续交纳水费人民币112,712.50元,电费人民币621,652.50元。新丰酒店公司对华尔登公司提交的缴费收据予以认可,依法应予以确认。一审根据新丰酒店公司提交的水电费通知单扣除华尔登公司已交纳的水电费,认定华尔登公司尚欠水费(截至2008年12月)人民币14,860.63元,尚欠电费(截至2008年6月)人民币190,217.50元,共计人民币205,078.13元并无不当,该院依法予以维持。华尔登公司关于其已停止经营没有水电费发生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华尔登公司、泛太平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