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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房产总公司、何永光与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及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二)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及何永光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截至本案一审诉讼时的2006年7月12日,杰伟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综合价款是2300万元,剩余部分逾期已经超过30天。在此情况下,虽然依据《

(二)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及何永光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截至本案一审诉讼时的2006年7月12日,杰伟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综合价款是2300万元,剩余部分逾期已经超过30天。在此情况下,虽然依据《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第3款的约定“甲方(即杰伟公司)若未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现已取得的128.96亩土地的综合价款总作价支付给乙方,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30天乙方(即腾力公司、房产公司、何永光)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乙方损失”,腾力公司等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杰伟公司因腾力公司等的违约行为而享有履行抗辩权,可以相应迟延付款,所以其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成就。由于腾力公司等迟延近3个月才交付明苑公司资料、迟延披露明苑公司债务4个月,12号判决相应顺延杰伟公司付款时间3个月是合理的。即使付款期限从腾力公司等交付明苑公司资料的2006年5月17日顺延起算,截至腾力公司等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的2006年7月12日,顺延时间尚未届满,腾力公司等解除合同的条件仍然没有成就。腾力公司等认为12号判决认定腾力公司等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