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2日,杰伟公司为甲方,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和何永光为乙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原协议之前存在以下两份文件:A、明苑公司与德庆县永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裕公司)于2005年8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下称合同一);B、乙方与永裕公司于2006年2月18日签订《公司项目股权人开发决议书》(下称合同二)。乙方须妥善解决与永裕公司就上述合同一及合同二的履行问题及承担一切责任,并确保合同一及合同二不影响甲乙双方原协议的正常履行和不影响明苑公司的正常运作以及甲方从明苑公司应取得的权益。 2006年2月22日,杰伟公司(甲方)和腾力公司(乙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前期开发费用补偿协议书》,约定:鉴于1、甲方、乙方、房产公司和何永光于2006年2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房产公司和何永光向甲方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明苑公司的合共80%股权,并约定了明苑公司及协议各方合作开发的有关事宜。2、乙方在明苑公司取得开发用地块的前期筹划中代明苑公司花费了较多的精力和运营成本,参与明苑公司开发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前期开发费用补偿。双方一致确认前期开发补偿费用的计价为人民币700万元。 2006年2月22日,房产公司(转让方甲)、腾力公司(转让方乙)、何永光(转让方丙)与杰伟公司(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甲、乙、丙同意分别将各自持有明苑公司的16%、44%、20%股权共同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明苑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递送文件之前把股权受让价款人民币240万元注入至于明苑公司,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由明苑公司把受让方注入的人民币240万元向转让方甲乙丙三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杰伟公司在2006年3月16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40万元给明苑公司。2006年3月24日,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和何永光在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明苑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取得了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杰伟公司成为明苑公司股东。杰伟公司在2006年3月17日付款500万元、2006年3月30日付款500万元、2006年4月4日付款1000万元、2006年4月17日付款700万元、2006年5月10日付款300万元、2006年6月9日付款20万元、2006年6月14日付款30万元、2006年7月4日付款150.48万元给明苑公司。 2006年5月15日至17日,腾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辉(系明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列表向明苑公司的工作人员郭琼移交了该公司的文件资料,明苑公司的行政部兼财务经理胡旺平作为证明人签名确认。2006年5月17日,明苑公司原会计江仲霞向该公司新会计邓爱兰移交了该公司2003年1—12月、2004年1—12月、2005年1—12月和2006年1—4月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胡旺平作为监交人签名确认。 2006年5月21日,明苑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包括郭泽伟、柯建华、何辉、何永光、盘思明、文进步、许诒组成,董事长由柯建华担任,副董事长由何辉担任,公司监事由叶志伟和关卫民担任。2、会议通过公司公章由何辉副董事长监管,公章的使用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何辉副董事长批准后,才能使用。今后公司公章的停用、撤销、刻制必须经全体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并签订股东决议后才能实施。3、会议通过今后公司与外单位签署的合同、协议必须按照《合同审批会签表》的流程经审批(有副董事长、董事长同时签名)后方能用印。4、会议通过今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必须有全体股东出席所作出的决议才有效。今后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同时出席所作出的决议才有效。5、会议敦促杰伟公司严格履行于2006年2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必须在规定日期内付清股权转让款及土地综合价款,否则按实际提供的款项金额和比例确定其占明苑公司的股权比例。6、审议通过《肇庆市明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肇庆市明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费用报销业务程序和审批权限》。 2006年5月28日,胡旺平作为申请人以上述决议需先盖公司公章,然后由分别在广州和肇庆的股东和董事签字为由申请盖章共印三份,柯建华在2006年6月7日签署“同意用印”。 2006年6月23日,房产公司向杰伟公司和腾力公司发出《催款通知》称: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杰伟公司及收款股东代表腾力公司应于2005年5月28日(经原审核实系笔误,应为2006年5月28日)前支付1877. 85万元,但到目前为止尚未付款,请接通知即付款,否则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杰伟公司派驻明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和董事职务的文进步于2006年7月13日在该催款通知上签注“收到此文”。 2006年6月28日,腾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辉和明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建华(系杰伟公司派到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明苑公司资金支付、使用和承担的情况进行了确认。 2006年7月3日至4日,明苑公司原会计江仲霞与明苑公司的监事关卫民(杰伟公司派到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对项目已支付款核对汇总表及附表1—8进行了核对,胡旺平作为证明人签了字。 明苑公司在2006年6月28日与高要市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但至一审诉讼时仍未出设计图纸。 后因杰伟公司仍没有按约定付款,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和何永光经多次催收无果,于2006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杰伟公司原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三、杰伟公司支付违约金195.55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06年6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连续计算)。2007年2月13日,杰伟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一、腾力公司等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并按约履行以下义务:1、向杰伟公司提交明苑公司截至2006年1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2、向杰伟公司移交明苑公司的账目;3、向杰伟公司移交明苑公司及合作项目的资料及已签订协议的清单;4、向杰伟公司披露明苑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二、根据对明苑公司截至2006年1月31日财务状况的审计结果,按腾力公司等未披露的债务数额从杰伟公司应支付的土地综合价款中予以扣减。三、撤销《合作协议书》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款之“若甲方逾期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的约定。四、撤销《合作协议书》第五条“土地出让综合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第5款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