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石艳春、刘春华、刘瑛、刘冬英、刘文英、刘步书与新疆盈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2011年2月22日,工贸公司在《新疆 法制 报》上发布《遗失公告》,称工贸公司遗失编码6501020069596的公章一枚、编码6501020069598的合同专用章一枚、编码6501020069597的财务专用章一枚。其后,工贸公司另行刻制公

2011年2月22日,工贸公司在《新疆法制报》上发布《遗失公告》,称工贸公司遗失编码6501020069596的公章一枚、编码6501020069598的合同专用章一枚、编码6501020069597的财务专用章一枚。其后,工贸公司另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2011年2月28日,石艳春、刘春华、刘瑛、刘冬英、刘文英(甲方)、盈科集团公司(乙方)、刘步书(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按照政府污染搬迁要求,在米东区投资新建厂区,由乙方受让取得甲方持有的工贸公司100%股权。乙方受让股权后,已对工贸公司名下宗地一、宗地二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现甲、乙、丙三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基础上,达成本补充协议: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股权转让协议第5.7条约定的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工贸公司100%股权的时间变更为:甲方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约定按期完成搬迁、拆除工作、将宗地二移交乙方后3个月内,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工贸公司100%股权。回购产生的股权转让价款、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遗留的工贸公司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承担。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股权转让协议第3.4.3.3条甲方向乙方移交宗地二办公楼和场地时间变更为2013年5月1日前,在甲方依照本条约定期限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约定的搬迁、拆除工作情况下,乙方同意另行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伍佰万元),作为提前搬迁的奖励。此款乙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给付甲方,如甲方没有在2013年5月1日前完成搬迁、拆除工作,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500万元,此款由乙方直接从应付甲方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中扣取。3.乙方同意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工贸公司100%股权前,将100%股权质押给甲方,双方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4.甲方未在2013年5月1日前完成股权转让协议5.1约定的搬迁、拆除工作的,甲方除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第7.2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应立即解除本补充协议第3条股权质押。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股权转让协议第5.11条约定的补偿甲方350平方米办公室并为甲方租用写字间变更为:乙方不再为甲方租用写字间。6.股权转让协议和本补充协议均为双方自愿协商之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乙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对盈科房地产公司和盈科集团公司的诉讼办理撤诉。……”2011年2月28日,刘春华出具《收据》一份,称“收到盈科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款(备注追加提前搬迁奖励款)500万元。”

截止2011年2月28日,盈科集团公司已向原工贸公司股东刘春华等五人支付股权转让款5704万元(包括原由盈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4250万元、2011年2月28日的5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