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石艳春、刘春华、刘瑛、刘冬英、刘文英(甲方)、盈科集团公司(乙方)、刘步书(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甲乙双方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如下补充:“1.乙方承诺,在目标公司与盈科房地产公司《房地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第8.1条约定解除之日,目标公司名下除宗地一、宗地二土地使用权及围墙、宗地二地面办公楼以外的其他财产,乙方均赠与甲方。甲方拥有赠与资产处分权、对外转租权,乙方不得干涉,甲方保证第三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期限搬离宗地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赔偿甲方股权转让总价款20%。但在乙方、目标公司摘牌取得宗地一、宗地二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之前,甲方不得拆除上述地面附着物。上述宗地二地面附着物搬迁、拆除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目标公司再支付任何补偿,若有第三方主张拆迁、补偿权利的,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宗地二地面附着物拆除(办公楼腾空移交)完毕,每逾期一日支付《股权转让协议》总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2.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委派专人在目标公司设立办公室,保管接交的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双方共同使用。3.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不得随意变更、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目标公司全部证照由甲方负责年检。如果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乙方赔偿甲方股权转让总价款30%。4.甲方未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约定,按期向乙方移交宗地二场地、办公楼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付甲方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减。……” 2010年12月15日,刘春华出具《说明》一份,载明:“2010年12月16日之前收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改为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