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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三。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均是润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受润发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汇通公司签订和履行月度《购销合同》的受托人,但汇通公司和润发公司均在《年度钢材购销合同》中承诺对它们签

关于争议焦点三。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均是润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受润发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汇通公司签订和履行月度《购销合同》的受托人,但汇通公司和润发公司均在《年度钢材购销合同》中承诺对它们签订的所有《购销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故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与润发公司是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实质上是润发公司的受托人,在本案中均不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综上,汇通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芜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润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汇通公司违约金30万元、已履行部分逾期付款应付利息21.890419万元,以及前述赔偿款项的利息(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和第二项“驳回汇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润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汇通公司经济损失895.21445万元,并支付前述赔偿款项的利息(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53元,由汇通公司负担215562.4元,润发公司负担53890.6元;保全费5000元,由润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53元,由汇通公司负担215562.4元,由润发公司负担53890.6元。

汇通公司、润发公司均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汇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汇通公司存在巨额损失且完全可以对损失金额进行查清和认定的情况下,仅酌情判令润发公司按未提钢材价款的10%赔偿汇通公司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润发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故汇通公司有权依照《年度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自行处理润发公司未提取的部分钢材,并要求润发公司承担逾期提货和转售钢材差价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酌定的违约赔偿金远远低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2、润发公司因违约对汇通公司造成的损失不仅真实存在,且损失金额完全可以依法查清,润发公司应当按照实际的损失金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实际处置钢材的售价计算,因润发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为4291.258831万元;按照解除合同及处置钢材时的市场价格,因润发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亦为4350万元;即使按照润发公司主张的钢厂挂牌价,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也已达到3760万元。(二)原审判决在认定汇通公司有权要求润发公司承担转售钢材差价损失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不支持汇通公司主张的4291.258831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汇通公司在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将钢材转售给湖北鸿昌公司,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规定。2、汇通公司与湖北鸿昌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无论从交易主体、发货、资金及发票的流向,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商业惯例,价格亦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并已经实际履行。该转售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原审判决关于双方交易存在瑕疵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没有任何生效的法律裁判认定汇通公司与湖北鸿昌公司的转售交易虚假、无效,原审判决无权在未对该交易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就以该交易存在瑕疵为由迳行剥夺汇通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3、原审判决认定汇通公司未将月度履约保证金抵扣货款导致损失扩大,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审判决认定汇通公司诉请违约损失赔偿金额超过了润发公司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三)润发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应付而未付款金额为8952.144500万元,已经实际造成汇通公司自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共计209.909409万元,原审判决未支持汇通公司关于该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请,与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符。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并支持汇通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润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