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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关于润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案涉购销合同未约定汇通公司为润发公司备货须单独与钢厂订立相对应的钢材购销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汇通公司从钢厂订购钢材的收货人必须写明是润发公司,故润发公司认为汇通公司在收

2、关于润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案涉购销合同未约定汇通公司为润发公司备货须单独与钢厂订立相对应的钢材购销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汇通公司从钢厂订购钢材的收货人必须写明是润发公司,故润发公司认为汇通公司在收到其2076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未与钢厂订立合同为其备货构成根本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润发公司认为汇通公司所供665.53吨武钢冷轧卷存在严重锈蚀,汇通公司构成违约的抗辩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对此已作详细论述,该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

在本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润发公司等多次函复要求延期提货,但仍未再带款提货。可见,汇通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具有履行能力,并非润发公司等带款提不到钢材。至润发公司等2008年10月1日最后一次提货,润发公司全年累计提货仅3378.3吨;截止2008年11月14日即汇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润发公司仍有11963.31吨钢材未提货。故润发公司未按约提货已构成违约。此外,润发公司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月度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表明,润发公司付款不符合月度合同的约定,存在多次逾期付款、未足额支付月度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业已构成违约。

3、关于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问题。润发公司至今仍有大部分钢材未提货,已严重迟延,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年度钢材购销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汇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行处理货物,并可同时要求润发公司赔偿损失,或要求润发公司赔偿年度保证金30万元。润发公司付款不符合月度合同的约定,存在多次逾期付款、未足额支付月度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业已构成违约,故汇通公司可以要求润发公司赔偿3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应付利息。但违约责任应遵循补偿性原则,其目的主要在于弥补违约行为给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在汇通公司请求多种违约责任时,法院应酌情依据汇通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故对汇通公司要求润发公司赔偿违约金30万元、已履行部分逾期付款应付利息21.890419万元,以及支付前述赔偿款项的利息(自2008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已支持汇通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其实际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对汇通公司要求赔偿月度《购销合同》未履行部分滞纳金209.909409万元(计算至2008年11月14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汇通公司认为润发公司未提货物已支付的订货价款为8952.1445万元,转售后所得价款为4660.885669万元,二者之间的差价损失4291.258831万元,应由润发公司负责赔偿。对此,该院认为汇通公司与湖北鸿昌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昌公司)之间的转售行为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难以认定汇通公司主张的本案转售差价损失确实存在;即使该交易属实,但该处理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本案润发公司虽存在未按期带款提货的迟延履行行为,但汇通公司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在未告知润发公司的情况下,其即存在自行低价处理行为;润发公司在收到汇通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回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筹措资金,逐步按序提取已订货物,且当时为全球金融危机的特殊市场环境,润发公司尚有1832.887223万元的保证金在汇通公司处,在上述情况下,汇通公司仍然坚持低价处理货物,属于不正当扩大损失后果,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汇通公司主张的上述转售差价损失,数额巨大,亦远远超过润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汇通公司主张的转售差价损失4291.25883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关于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均是润发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两公司虽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但双方《年度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委托全资子公司,即无锡汇通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月度《购销合同》并履行双方结算,双方承诺对子公司签订的所有《购销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子公司华达公司、润发薄板公司实质上是母公司润发公司的受托人。其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并履行合同,但受托人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母公司润发公司承担。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润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汇通公司违约金30万元、已履行部分逾期付款应付利息21.890419万元,以及支付前述赔偿款项的利息(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汇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453元,由汇通公司负担260000元,润发公司负担14453元。

汇通公司、润发公司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汇通公司上诉称:1、汇通公司在一审中已充分举证证明其向钢厂订购钢材与润发公司向其订购钢材的材质、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是一致的,其处理润发公司未提钢材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且销售价格合理,一审判决认定其低价处理货物错误。在金融危机和钢材市场快速下滑的情况下,汇通公司主观上只有尽快销售、避免损失扩大的意图,没有与他人串通编造损失损害润发公司的事实。即使凭转售行为有疑点认定转售行为不存在,单就钢材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汇通公司巨额差价损失也是存在的。一审判决未认定汇通公司4291.258831万元差价损失且未判令润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润发公司未按期带款提取11963.31吨钢材是正确的,但没有判令润发公司应承担月度《购销合同》未履行部分滞纳金209.909409万元错误。3、《年度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润发公司委托华达公司等签订月度合同和结算的义务,且它们是案涉钢材的付款提货人,一审没有判令华达公司等与润发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