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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惠(中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0年3月17日,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向海南高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中惠中国公司全面控制了博泰隆公司及其项目但至今未启动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中惠中国公司无意于投资开发合作项目,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属根本性违

2010年3月17日,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向海南高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中惠中国公司全面控制了博泰隆公司及其项目但至今未启动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中惠中国公司无意于投资开发合作项目,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属根本性违约为由,请求:1、解除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与中惠中国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签署的《博泰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解除李华国与中惠南京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中惠南京公司与中惠海南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3、判令中惠海南公司将其在博泰隆公司中的60%股权返还给李华国,李华国将取得的17921万元返还中惠中国公司;4、判令中惠中国公司、中惠南京公司、中惠海南公司共同承担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返还股权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损失(以安能信达公司股权价值11947.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等。

另查明:2010年6月23日,海南省琼州公证处(以下简称琼州公证处)出具(2010)琼州证字第4792号公证书,证明中惠海南公司工作人员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海口市邮政局国贸路营业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安能信达公司邮寄了《关于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讨论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通知》、《授权通知书》、《辞职报告》等文件。安能信达公司于同月28日函复中惠海南公司,认为直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违法无效。同月30日,博泰隆公司董事长授权代表蒋雄飞以特快专递向安能信达公司邮寄了将于同年7月28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的《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讨论项目土地问题的通知》。同年7月12日,琼崖公证处出具(2010)琼崖证字第7904号公证书,证明安能信达公司工作人员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于同日到海口市玉沙路玉沙国际14楼1406房中惠集团处留置送达了安能信达公司函复中惠海南公司及蒋雄飞《关于文件的通知》。同日及同年9月26日、10月15日,蒋雄飞分数次向安能信达公司以特快专递邮寄了《关于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讨论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通知》等函件。同年11月19日,博泰隆公司函复中惠海南公司,认为在本案诉讼未有定论前,中惠海南公司作为博泰隆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勤勉处理好公司一切事务。同月23日,琼州公证处出具(2010)琼州证字第8903号公证书,证明中惠海南公司工作人员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海口市邮政局国贸路营业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安能信达公司邮寄了《关于请安能信达公司立即停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函》、《关于申请国际能源水城项目延期开工和延期竣工的请示报告》、《公司年检报告书》。同年12月3日,安能信达公司函复中惠海南公司称,已向法院起诉,一切问题由法院裁决。

2011年6月15日,安能信达公司和李华国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称:李华国出让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约定价格为17921万元。因博泰隆公司欠北京博泰投资有限公司债务1.4亿元,故同中惠中国公司约定,向李华国支付现金9521万元,其他8400万元向博泰隆公司增资,同时要求安能信达公司亦向博泰隆公司增资5600万元,之后由博泰隆公司偿还北京博泰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4亿元,故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对价为17921万元。

2007年11月29日,海口市规划局对博泰隆公司申报的国际能源水城项目作出《海口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2008年1月11日,海口市国土局向博泰隆公司发出《关于交付土地的函》,载明:2007年3月,你公司竞得位于桂林洋滨海旅游区西侧642351.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我局已给予办理了海口市国用(2007)第0028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附着物的清理问题,根据我局与桂林洋农场签订的有关协议,我局于2007年6月26日以219号文已要求桂林洋农场负责进行清理,现桂林洋农场已向我局来函承诺,已全面完成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确认,并兑现了全部补偿金。为此,现将土地交付给你公司,你公司可以进场施工。博泰隆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告》,请求海口市规划局予以延期。同日,博泰隆公司向海口市规划局提交《关于调整江东组团控规的申请函》,要求取消所属土地中S1地块中规划的市政道路。同年7月25日,海口市规划局作出《关于国际能源水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意见的复函》,对博泰隆公司的规划报告提出了意见。同日,桂林洋农场致函博泰隆公司,要求暂停桂林洋国际能源城围墙施工,并派员协商。同年8月15日,博泰隆公司函复桂林洋农场,表明将继续施工,请农场解决好土地纠纷等相关问题。同月26日,桂林洋林排村全体村民致函博泰隆公司称,因土地丈量不清楚,土地尚未付款,要求暂缓施工,共商处理。同月27日,桂林洋农场忠东队致函博泰隆公司,以农场未赔偿为由亦要求暂停施工。同日,博泰隆公司致函桂林洋农场,要求调查落实并函复。同年9月1日,桂林洋农场复函博泰隆公司称,须等待海口市国土局尽快落实项目用地界址及征地补偿事宜,明确用地界址后清理补偿问题,建议对有关的地段暂缓停工。同月10日,博泰隆公司致函海口市国土局,要求落实用地界址及补偿事宜,支持该司继续施工。同日,博泰隆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报告,要求同意国际能源水城项目延期开工。同月27日,海口市国土局致函桂林洋农场,要求农场尽快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将土地交付给博泰隆公司。2009年3月16日,海口市国土局研究博泰隆公司土地界址调整问题并作出纪要。同年4月13日,博泰隆公司函告海口市国土局,要求该局出具用地情况证明,以便向税务机关解释交税事宜。同年5月4日,海口市国土局函复博泰隆公司,说明公司用地界址范围需要调整,建议暂缓用地。2010年7月12日,中惠海南公司委托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嘉雄、张辉对博泰隆公司用地界内现状进行了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意见,称:该宗地至2010年7月12日律师见证之日仍旧荒芜。所辖地界内有村民自挖的鱼塘、虾塘、水田、沼泽、坡地、树林、草地、荒山等,并拍有照片。本案诉讼过程中,中惠海南公司申请对博泰隆公司位于桂林洋的项目用地进行现场勘验,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14日同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了勘验和拍照。项目用地现场土地无施工和清理状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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