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博泰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中惠中国公司应当立即将中惠海南公司持有的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从而实现由中惠中国公司与安能信达公司合作经营博泰隆公司的合同目的。如果由于安能信达公司已经与中惠中国公司产生纠纷,双方不能顺利进行合作,安能信达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应予改判。上诉人中惠中国公司、中惠南京公司、中惠海南公司关于合同有效、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华国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34866元,由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华国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