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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在百度图片搜索中输入“角件”进行关键词搜索,可以找到多种类型、不同结构和用途的角件图片。英国williamcoolcastproducts的样品图册显示,集装箱在不同位置的角件有不同的形状与结构。其中,中部标号为4239的角件

在百度图片搜索中输入“角件”进行关键词搜索,可以找到多种类型、不同结构和用途的角件图片。英国williamcoolcastproducts的样品图册显示,集装箱在不同位置的角件有不同的形状与结构。其中,中部标号为4239的角件仅由顶壁和侧壁构成,且其顶壁和侧壁上均有凹陷部位,但无通孔;中部标号为4299的角件亦仅由顶壁和侧壁构成,其顶壁无顶孔,侧壁上的侧孔为通孔。在百度图片搜索中输入“集装箱船”进行关键词搜索,可以找到多幅不同结构的集装箱船图片,其绑扎桥的高度、结构、位置等均不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底角件特征的解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板状垫块与本案专利所限定的底角件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本案中,中集集团公司、青岛中集公司依据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6、8和12-16主张权利。本案专利权利要求4、6和8均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2-16均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和10均包含如下特征:“一种运输平台,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该每个横梁包含至少一个顶角件,设置在该横梁的上部,用于与非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相配合。”前述两个特征实际上分别描述的是作为本案发明的运输平台及特定顶角件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之一是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上述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需要明确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即限定作用的大小,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

第二,本案权利要求中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特征的具体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首先,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的通常含义。本案中,专利权利要求对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的文字描述为:“一种运输平台,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至少一个顶角件,……用于与非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相配合”。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此处的“用于”的通常含义是指“可以用于”或者“能够用于”,而不是“只能用于”或者“必须用于”。即,该运输平台可以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该顶角件可以与非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相配合。其次,本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案专利说明书并未对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作明确的限制或者排除。相反,本案专利说明书有多处关于运输平台既可以相互堆码,又可以与标准集装箱进行堆码的记载。这至少表明,本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明确所要求保护的运输平台可以用于与标准集装箱进行堆码。因此,至少对于本案运输平台的使用环境特征而言,不能解释为该运输平台必须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最后,根据文本解释的一般原则,通常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同一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不同术语具有不同含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对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特征均使用了“用于”的表述,在说明书未作特殊限定的情况下,同一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同一术语应认为具有相同的含义。由于本案运输平台使用环境特征中的“用于”已经不能解释为“必须用于”,对于上述特定顶角件使用环境特征亦不能作此解释。太平货柜公司关于本案专利运输平台的使用环境特征应解释为只能上连非标准集装箱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除上述使用环境特征外,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并不存在其他使用环境特征。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仅对运输平台及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作了限定,除此之外,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对该运输平台所使用的环境或者条件未作其他任何限定。虽然本案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4、7、8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的权利要求12-16中包含“该横粱和纵梁的长度分别与iso标准集装箱的宽度和长度相适应”的特征,但是上述特征仅是对横梁和纵梁长度的限定,而不是对运输平台下连的使用环境的限定。太平货柜公司关于“该横粱和纵梁的长度分别与iso标准集装箱的宽度和长度相适应”的特征系对专利运输平台使用环境的限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权利要求仅对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作了限定,该使用环境特征只能解释为可以或者能够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太平货柜公司关于本案专利运输平台使用环境特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底角件的解释

权利要求1和10均包含关于底角件的如下特征:“一对底角件,设置在横梁的下部,其中心距与iso标准集装箱宽度方向上的角件中心距相适应”。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另一核心是关于该底角件特征的解释。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专利说明书未对底角件作特别界定。在专利说明书对相关术语的含义未作明确限定的情况下,该术语的解释应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术语的通常理解,相关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均可以作为确定该术语通常含义的重要参考。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界定了底角件的位置,并未对底角件本身的结构和功能作特别限定。在此情况下,对于底角件的结构特征的解释,应当采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