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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太平货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

太平货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及实际使用状态的事实认定错误。1.被诉侵权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只能下连舱位甲板,不能下连标准集装箱,也不能直接上连非标准集装箱。(1)被诉侵权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只能下连舱位甲板。被诉侵权产品系专用于辅助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进行海运装船的产品。因被诉侵权产品设置在一对外横梁下部两端的4个底角件在长度方向上的中心距大于任何一个标准集装箱的4个顶角件(或任何一个标准舱位的4个角件固定座)在长度方向上的中心距,故其下部无法与任何一个标准集装箱或一个标准舱位实现定位、堆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尺寸被设置成恰好可以与两个纵向排列的20英尺集装箱标准舱位各自最外侧的两个角件固定座实现定位、堆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只能下连舱位甲板,而非下连标准集装箱。(2)被诉侵权产品在实际使用中不能直接上连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目前用于运输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船在舱位长度方向的两侧均设置有捆扎桥,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的长度已经超出了两侧捆扎桥之间的间距。受阻于两侧的捆扎桥,实际上根本无法将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放入到位于两侧捆扎桥之间的被诉侵权产品上。2.原审判决根据“运输架摆放布置图”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顶角件与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底角件的配合关系,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连非标准集装箱,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1)该“运输架摆放布置图”系用来指导操作工人如何按照正确的位置在舱位甲板上布置每一个运输架。实际操作时,先在运输架上按照预定间隔堆码标准集装箱,再在具有预定间隔的标准集装箱上堆码非标准集装箱。当这些运输架上连标准集装箱时,每一个标准集装箱均以跨越方式堆码在两个运输架上。因此,该17个运输架必须按照如图所示的各自位置进行布置,才能使每一个运输架上的相应中部顶角件与相邻运输架上的对应中部顶角件共同形成一个适合于标准集装箱的堆码位置。(2)图中标注有“53′”的箭头所示区域,实际上是两个相邻运输架上用于与上连集装箱的底角件对准定位的两个中部顶角件之间的中心距,该中心距与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的相应底角件中心距相同。由于该运输架系用来运输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的,故为了使该图纸区别于涉及其他尺寸的非标准集装箱的同类图纸,太平货柜公司在该图纸上标注了用来表示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的“53′”符号,以避免使用中的混淆。3.在实际使用中,只有将每个被诉侵权产品布置在上述两个20英尺舱位上,才能将被诉侵权产品的4个底角件与上述两个20英尺舱位最外端设置的4个角件固定座彼此对准,从而利用转锁将被诉侵权产品锁定在两个20英尺舱位上。被诉侵权产品的这种实际使用状态明显区别于本案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状态。(二)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板状垫块与本案专利所限定的底角件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底角件”术语的含义。(1)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底角件”系集装箱制造领域通用的规范术语,具有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固定含义。相关iso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均对底角件的基本结构、功能、作用及其技术要求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中集集团公司另案申请的zl200510102233.3号发明专利在背景技术部分明确指出了角件的结构与作用。该结构与作用与相关iso国际标准和对应的我国国家标准相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角件的通常理解。除非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对其专门作出区别于上述通常理解的特别定义,否则应当按照上述通常理解来确定其含义。(3)本案专利不仅没有对角件或底角件作出区别于上述通常理解的特别定义或专门说明,反而有多处内容对角件作出了与上述通常理解完全相符的描述。因此,应当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记载的“底角件”解释为:设置在运输平台的底端、具有吊配孔等连接孔以及与其相通的内腔、用于通过插装转锁而与船甲板、车底盘上设置的角件固定座(或下层集装箱上的顶角件)进行连接固定的中空方形构件。2.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内横梁下部两端设置的板状垫块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底角件”特征不构成等同。(1)两者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本案专利中的底角件是一种具有吊配孔等连接孔以及与其相通的内腔的中空方形构件;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板状垫块则是一种既无连接孔亦无内腔的实心方形构件,两者在结构上具有本质区别。(2)两者各自实现的功能完全不同。本案专利中的底角件用于通过插装转锁而与船甲板、车底盘上设置的角件固定座(或下层集装箱上的顶角件)进行连接固定;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板状垫块既无用来插装转锁的连接孔,亦无用来容置转锁的内腔,故其不可能用来实现与船甲板、车底盘上设置的角件固定座(或下层集装箱上的顶角件)进行连接固定的功能。(3)两者各自达到的效果完全不同。本案专利中底角件所达到的效果是将运输平台稳固可靠地固定连接在船甲板(车底盘或下层集装箱)上,防止其在风浪或者颠簸等外力作用下发生位移甚至滑落;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板状垫块只是简单地支承在船甲板上,并藉此将被诉侵权产品纵梁上的载重传递给船甲板,其完全不能通过插入转锁而与船甲板上的角件进行连接锁定。(三)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用途特征。1.本案专利在实际使用中只能上连非标准集装箱,且能够下连标准集装箱。本案专利所限定的运输平台具有“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的用途特征,所限定的横梁上部的中间顶角件之一具有“用于与该非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相配合”的用途特征,故其在实际使用中只能上连非标准集装箱。同时,本案专利使用分别与标准集装箱的宽度和长度相适应的一对横梁和一对纵梁,形成一个在外形上与标准集装箱基本对齐的框架,然后再在该框架下部的四个端角设置了4个底角件。该4个底角件在长度、宽度方向上的中心距分别与标准集装箱上的4个顶角件在长度、宽度方向上的中心距相适应,从而使该运输平台能够连接在标准集装箱上。2.被诉侵权产品不能用于直接上连非标准集装箱,只能用来先堆码标准集装箱,然后再在标准集装箱上堆码53英尺非标准集装箱。3.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下连标准集装箱。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两对与标准集装箱的宽度相适应的横梁和一对长于标准集装箱长度的纵梁,故其所形成的框架在外形上无法与标准集装箱对齐。同时,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4个底角件均设在外横梁下部的两端(即纵梁下部的最远端),导致该4个底角件不能与标准集装箱上的4个顶角件全部对准,故被诉侵权产品根本不能连接在标准集装箱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