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全友家私经过多年经营、宣传,全友家私的商标与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而全友卫浴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被控标识与全友家私要求保护的商标,并误认为全友卫浴与全友家私具有特定的联系,或者全友卫浴的产品来源于全友家私,给全友家私要求保护的商标和字号造成损害。而消除影响是侵害人在其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范围内承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方式。又鉴于全友卫浴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全国范围,故全友家私要求全友卫浴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全友卫浴生产的卫浴产品侵犯了全友家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刘志亮销售全友卫浴生产的卫浴产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全友家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全友家私放弃对其赔偿损失责任的主张,故刘志亮仅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即可。 据此,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审法院认为,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于2013年11月26日判决:一、全友卫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全友家私第1993755号商标专用权和第412365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全友卫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 http://”域名;三、全友卫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友”字号;四、全友卫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1400万元;五、全友卫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为全友家私消除影响(声明需经原审法院审核);如全友卫浴未按本项消除影响,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全友卫浴承担;六、刘志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全友家私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七、驳回全友家私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全友家私承担191800元,全友卫浴承担350000元。 全友卫浴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实质是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应通过商标异议复审及相关的行政诉讼解决。全友家私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二、原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域名纠纷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全友卫浴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全友卫浴在答辩期间已经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因此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到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主张。2.上述裁定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因原审被告刘志亮在山东省东营市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作为共同被告而予以管辖。刘志亮对于全友家私诉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实施主体,故原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管辖权。三、原审法院对于全友家私与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混淆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认定是错误的。1.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于2002年由成都市全友家具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11年8月11日注销,注销后的法人资格消失,原审法院将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1日之前的经营行为认定为全友家私的经营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2.全友家私于2011年7月6日受让涉案两商标,在此之前全友家私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期间为2010年至2011年,该期间商标争议与全友家私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全友家私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经清算后予以注销,全友家私对此前的纠纷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四、原审法院认定全友卫浴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全友家私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全友家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错误的。1.全友卫浴被控侵权卫浴产品与全友家私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产品类别不同,在功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差较远,不属于类似商品。2.全友卫浴被控侵权标识与全友家私的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全友卫浴商标的使用形态为第7533169号、第7533154号两个商标的合并使用,并未拆分、组合使用第4460324号商标。全友家私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为第4123659号商标,第1993755号商标未被实际使用。原审法院以全友卫浴商标的使用形态与全友家私第1993755号商标进行比对是错误的。3.全友卫浴商标在第11类卫浴产品上享有使用、注册在先的权利。全友家私两涉案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于第11类卫浴产品,仅限于第20类家具产品。全友卫浴的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在卫浴产品上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全友卫浴在卫浴产品上的良好信誉和商标的知名度完全是由自己的经营行为所赢得的。4.全友卫浴在中国境内的陶瓷卫浴商品商标先于全友家私使用和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给予同类产品的保护。五、原审判决认定全友卫浴注册“china-quanyou.cn”域名并在网站经营的行为侵犯了全友家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错误的。1.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确定的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对于域名侵权纠纷无管辖权。2.全友卫浴的域名“china-quanyou.cn”与全友家私的域名“”有着显著区别,且其网站突出的是卫浴产品,全友家私网站突出的是家具产品,不可能造成双方产品、网站的混淆。3.全友卫浴对于自己的域名享有当然的权益。全友卫浴申请的第4460324号、第7533154号、第7533169号商标在第11类卫浴产品上享有使用在先和申请注册在先的权利,其利用自己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拼音注册域名是合法和正当的。六、原审法院认定全友卫浴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错误的。全友卫浴成立于2009年,全友家私成立于2010年,从登记时间看,全友卫浴不可能侵犯全友家私字号权。且双方不存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全友卫浴名称依法注册和使用并未侵犯全友家私的字号权和商标权。七、原审法院认定全友卫浴承担法律责任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全友家私提交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年鉴》中的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2.全友家私按照全行业营业利润来推算商标侵权赔偿方式是错误的,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3.全友家私所调查、推算的2010年和2011年卫生陶瓷制品的全行业营业利润率是其主观推断,计算公式没有合法根据,利润率在全友家私所举的证据中找不到统计数据。4.全友家私推定全友卫浴的营业额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根据。5.原审法院判决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1400万元是错误的,不符合商标法和相关司法政策。本案中全友家私涉案商标在第11类陶瓷卫浴产品上并未实际使用。全友家私在没有任何成本的前提下通过诉讼获利,恶意阻止他人使用经合法申请的商标,这显然不是权利实施的正当途径。综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由全友家私承担上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