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卫浴注册、使用的域名包含有“quanyou”拼音,该拼音与商标拼音相同,虽然该拼音中“you”与商标中的“U”拼写并不相同,但是读音完全一致,并且该域名与涉案两商标汉字、拼音的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该网站及通过该网站销售的产品与全友家私有特定的联系或来源于全友家私。因此,全友卫浴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亦侵犯了全友家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全友卫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友”字号构成对全友家私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根据全友家私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全友”牌产品经过全友家私的经营,获得了广泛的荣誉,多次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且其商标于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经过全友家私持续、广泛的宣传,在全友卫浴2009年成立时,全友家私的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将与全友家私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全友”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虽未突出使用“全友”字号,但因其生产与全友家私家具产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的卫浴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法院认为,全友卫浴使用含有全友字样的标识构成对全友家私全友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1999年成都市全友家具有限公司开始使用“全友”字号,2002年企业名称变更为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2010年8月,全友家私成立。2010年10月,全友家私吸收合并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后者债权债务均由全友家私承继,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应由全友家私承继。而通过全友家私多年来对“全友”家具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积累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从而使“全友”字号和相关产品具有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之规定,全友家私的“全友”字号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全友卫浴于2009年登记成立,其在宣传材料、产品外包装、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上使用“全友”字样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定,全友卫浴的行为侵犯了全友家私的“全友”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全友卫浴侵害了全友家私第1993755号商标专用权和第4123659号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鉴于全友家私选择以全友卫浴侵权获利额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予以准许。因全友卫浴拒不提供获利的证据,而全友家私提供了全友卫浴2010年和2011年两年的销售总额以及卫浴陶瓷制品行业该两年平均利润率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在对全友家私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的基础上计算赔偿数额。 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期间的确定。全友家私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全友卫浴在2010年至2012年全友家私提起本案诉讼期间持续存在侵权行为,但在本案诉讼中,全友家私明确表示其主张全友卫浴损害赔偿计算期间为2010年至2011年,因此,确定全友卫浴侵权损害赔偿期间为2010年和2011年两年。 二是商品销售总额和利润率的确定。根据《商标使用独占许可合同》第七条第3点约定:“在该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年经营额度达到伍千万元人民币时,甲方(颜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增加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申请,将乙方(全友卫浴)增加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又根据全友卫浴提供的第4460324号商标相关材料,2011年9月6日全友卫浴与颜良开始办理该商标共同共有的手续。由此事实可以得知至少2010年度全友卫浴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经营额度已经达到了5000万元,而全友家私亦主张全友卫浴2011年经营额度也达到5000万元。根据全友家私提供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年鉴》,2010年度“卫浴陶瓷制品”全行业营业利润率为16.8%,2011年度为11.2%。全友卫浴虽对以上数额均有异议,并认为不能以行业利润率计算其个公司的获利,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在其可以直接提供公司营业获利证据的情况下,经法院释明拒不提供,因此,原审法院对以上数据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尤其是在没有直接证据难以确定具体数额而需要酌定具体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要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本案中,第一,全友家私涉案两商标及“全友”字号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第二,全友卫浴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首先,全友家私公司地址位于崇州,而第4460324号商标的申请人颜良也是崇州人,颜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全友家私要求保护的涉案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全友家私注册商标,颜良申请注册了同样的商标,全友家私注册商标,颜良也申请注册、商标,颜良申请注册商标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次,全友卫浴于2009年成立时,全友家私的企业字号及涉案商标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友”字号,受让颜良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共同申请人,并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具有攀附全友家私字号和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再次,全友家私商标实际使用形态为“QUANU全友家居绿色全友温馨世界”(见附图三),全友卫浴也在实际中使用与其共同申请的商标有差别的、但与全友家私使用形态基本一致的“QUANYOU全友卫浴世界卫浴绿色全友”(见附图二)形态,且全友家私在2004年完成“绿色全友温馨世界”的广告语并实际使用,而全友卫浴也实际使用“世界卫浴绿色全友”,混淆意图明显。第三,全友卫浴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且侵权地域及于全国范围。第四,全友家私已经证明全友卫浴构成侵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全友卫浴的销售额度和行业利润率,而全友卫浴经原审法院释明拒不提供侵权获利的证据。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原审法院依法酌定全友卫浴2010年和2011年销售总额为1亿元、合理利润率为14%,全友卫浴侵权获利为1400万元,确定该数额为全友卫浴的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