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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刘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全友家私主张以全友卫浴侵权获利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并提交了全友卫浴2010年与2011年两年的销售总额以及卫浴陶瓷制品行业该两年的平均利润率的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虽然成都全友电器有限公司与全友卫浴在其签订的《商标使用独占许可合同》中有“在该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年经营额度达到伍千万元人民币时,甲方(颜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增加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申请,将乙方(全友卫浴)增加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的约定,但此后2个月,双方又签订了《商标使用独占许可合同(补充)》将四个商标(包括《商标使用独占许可合同》涉及的商标)全部授权全友卫浴独占许可使用,并将全友卫浴作为以上四个商标的共同申请人向商标局办理增加商标共有人手续。因此原审法院以2011年9月6日全友卫浴与颜良开始办理商标共同共有的手续,即推定出全友卫浴2010年和2011年两年的销售额已经达到1亿元证据不充分。此外,全友卫浴亦拒不提交2010年和2011年两年卫浴产品的销售额。故原审法院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为基础酌定侵权赔偿额为1400万元缺乏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一方面应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全友家私并未实际生产卫浴产品,全友卫浴亦未实际生产家具产品,全友家私并未因全友卫浴的侵权行为而减少市场份额或丧失市场机会,全友卫浴的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全友家私商标声誉和企业商誉的不正当利用和攀附,并通过其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也要考虑侵权人全友卫浴在卫浴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以及侵权获利并非完全来源于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本院依据原审以及本院查明的全友卫浴专营店数量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酌定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300万元。上诉人全友卫浴该项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消除影响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基于全友家私

涉案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以及全友卫浴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全国范围等因素,判令全友卫浴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未有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全友卫浴在上诉中并未对刘志亮提出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刘志亮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未有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准确,但判决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1400万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上诉人全友卫浴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2)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七)项;

二、变更(2012)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1993755号商标和第4123659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china-quanyou.cn”域名;

三、变更(2012)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承担325080元,被上诉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承担216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承担52900元,被上诉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承担5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