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注时间为2002年9月19日,新建煤矿向七煤公司作出《关于对林会忠账务处理的请示》,确认林会忠1998年至2001年经营结余挂账账面余额14210945元,涨价煤分成12026854万元,滞纳金按月2%计算1年连同本金挂账,共计3595542元。此外,《关于对林会忠账务处理的请示》中还提出对欠林会忠1421万元经营结余挂账款,以煤、实物、固定资产偿还;涨价煤分成和滞纳金,林会忠考虑企业困难,同意放弃。《关于对林会忠账务处理的请示》尾部有行政矿长、党委书记、总会计师等人及标注为八采区承包人林会忠的签名。 3、标注时间为2004年10月份,七煤公司审计处向七煤公司上报的《新建分公司欠所属承包井口八采区承包费及其他经济事项核实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2004年《欠费报告》),对八采区承包结余进行了结算审计,其主要内容为:截止2004年8月末,八采区承包结余款挂账18354629.32元;2004年5-8月,承包结余款598524元于9月末挂账。滞纳金按月2%计算,共计38364364元;涨价煤分成19085887元。 4、标注时间为2004年10月25日的新建煤矿向七煤公司上报的《关于支付林会忠挂账款的请示》(以下简称2004年《请示》),主要内容为“新建分公司由林会忠个人承包经营,几年来承包结余约2000万元,请集团公司给予拨款”。 2005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其中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列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2006年7月16日,新建煤矿八采区发生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该年底,新建煤矿没有与八采区续签承包合同。 2006年4月1日,新建煤矿法律事务科向新建煤矿上报了《关于新建煤矿与林会忠解除八采区承包合同后结算意见书》(以下简称06年4月《解除承包结算意见书》),提出“林会忠结余挂账20693961元,按年2%标准累计计算滞纳金,连同涨价煤分成、前期投入、开拓投入等,应给付林会忠66650746.35元”的意见。其后,新建煤矿于2006年7月29日与林会忠签订《会议纪要》(以下简称06年7月《纪要》),内容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集团公司委托,新建煤矿与林会忠就八采区联合经营合同解除一事,本着保护企业利益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双方于2006年7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协商,并达成初步共识。2005年末,新建煤矿与林会忠同意解除八采区联合经营合同,随后双方进入结算程序。林会忠提出的总价款为234061702.62元。经查阅七煤公司审计处2004年《欠费报告》,截止2004年10月,新建煤矿共拖欠林会忠应付款78055598.40元。其中不包括借林会忠原煤2821.40吨和开拓投入10681458元。经新建煤矿多次与林会忠协商,双方于2006年7月29日达成如下意向:1、双方原则上同意按新建煤矿法律事务科所作06年4月《解除承包结算意见书》中确定的66650746.35元作为终局处理结果。2、林会忠提出如下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①集团公司应先予给付4000万元;②余款26650746.35元在4000万元给付后的六个月内给付完毕;③在4000万元给付完毕后,林会忠将八采区移交新建煤矿,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3、若新建煤矿或七煤公司对双方达成的意向内容反悔或不认可,林会忠则也不认可双方达成的意向内容,林会忠还要坚持自己以前的相关主张。4、如果双方就此次协商内容达成一致,并按约定履行该意向内容,该次处理结果将成为双方的终局处理结果,双方再无其它遗留问题。5、该纪要处理的时间段为:1998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6、上述意见是新建煤矿与林会忠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运作方式有待集团公司批示。 同日,新建煤矿向七煤公司上报《新建煤矿关于解除与林会忠八采区联合经营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解除联营请示》),所提意见与06年7月《纪要》协商内容相同。七煤公司没有批准该请示,后成立调查组,对林会忠承包期间账务进行调查审计,于2006年9月15日形成《关于处理解除新建煤矿与八采区林会忠“联合经营合同”相关事宜的沟通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除联营沟通意见稿》),确认拖欠林会忠3340.21万元承包经营款,对开拓投入、前期投入及“绞房”租金共计1515.93万元不予确认,并提出八采区应负担事故赔偿等项费用2296.07万元。期间,新建煤矿法律事务科于2006年9月11日又向新建煤矿上报了《关于新建煤矿与林会忠解除八采区承包合同后结算意见书》(以下简称06年9月《解除承包结算意见书》),其内容除滞纳金按年利率7.56%计算为10629408元外,其余内容与06年4月《解除承包结算意见书》相同。2006年10月17日、11月17日,林会忠与七煤公司就结算问题两次进行协商,林会忠提出七煤公司先予给付认可款项,七煤公司认为认可款项应与不予确认款项等一并处理,不应单独给付。对此,林会忠没有同意,并于2007年年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七煤公司给付89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其后又增加2004年10月至2011年10月的滞纳金30835777.26元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八采区承包结余款系由新建煤矿上报七煤公司,七煤公司审核后方计入公司财务账。在承包期间,还有以他人名义或其它项目计入八采区承包结余款,七煤公司亦分若干次向八采区支付部分承包结余款。具体款项为: (一)八采区计入财务账的承包结余款:1998年7月31日550176元(1998年6月份承包结余,凭证号419),1998年11月30日802459元(1998年8-9月份结余,凭证号442),1998年12月30日1189097元(1998年1-5月份1997年7月份,凭证号936),1999年1月31日983473元(1998年10-12月份承包结余,凭证号376),2000年9月30日2500366元(2000年1-5月份结余,凭证号463),2000年10月30日1010293元(2000年6-7月份结余,凭证号415),2000年12月30日715000元(1999年8-12月份结余,凭证号876),2001年3月30日296266元(2000年12月份结余,凭证号353),2001年3月31日984486元(2001年1-3月份结余,凭证号353),2001年7月31日200000元(预进10月份结余,凭证号370),2001年9月30日377216元(2001年6月份结余,凭证号254),2001年9月30日241813元(凭证号385),2001年9月30日383999元(2001年7月份结余,凭证号396),2001年12月30日2842930元(不良资产挂账、1999年结余,凭证号546),2002年4月30日260000元(预进承包结余,凭证号316),2002年12月31日419640元(2002年结余,凭证号467),2003年7月31日579114元(2003年1-6月份结余,凭证号366),2003年12月31日959398元(2003年7-11月份结余,凭证号300),2004年3月31日209376元(2003年12月份结余,凭证号430),2004年3月31日640624元(2004年1-2月份结余,凭证号430),2004年4月30日124805元(2003年12月份结余,凭证号364),2004年4月30日1375195元(2004年3-4月份结余,凭证号364),2004年9月30日598524元(2004年5-8月份结余,凭证号434),2004年12月31日388757元(2004年9-11月结余,凭证号556),2004年12月31日187317元(2004年12月份结余,凭证号601),2005年5月31日456036元(2005年1-4月份结余,凭证号288),2005年10月31日1193915元(2005年5-9月份结余,凭证号228),以上合计204702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