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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08年6月12日,西安仲裁委受理了东阳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4月2日作出西仲裁字(2008)第422号裁决书,裁决康福公司给付东阳公司工程垫资款500万元,停工、窝工损失111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承

2008年6月12日,西安仲裁委受理了东阳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4月2日作出西仲裁字(2008)第422号裁决书,裁决康福公司给付东阳公司工程垫资款500万元,停工、窝工损失111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承担迟延给付责任,仲裁费217207元东阳公司已经预交,康福公司承担57330元。仲裁中,双方均明确以2003年签订的合同作为履行与结算的依据。2009年10月22日,西安仲裁委受理了东阳公司的二次申请,并根据康福公司在仲裁开庭前的申请以及双方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移交工地和工程资料、工程量以及优先实现工程价款等问题的和解协议,于2010年2月8日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2581号先行裁决,裁决:1、解除双方就“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东阳公司在康福公司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10天内或者东阳公司对工程进行修复合格后10天内,向康福公司移交工地以及全部工程资料;3、双方以2008年12月16日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4、东阳公司对案涉工程1、2层楼享有优先权;若该优先权不能实现,则东阳公司对整栋楼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为保证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康福公司在裁决作出后将销售案涉工程所得价款按比例支付给东阳公司,具体办法为:每完成一笔商品房买卖合同,康福公司将所得销售款(含按揭款)的50%,在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东阳公司;东阳公司也可派专人对销售进行监督,并进行收款。如果康福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销售事实或者不按约定比例向东阳公司支付所得销售款,东阳公司有权行使优先权。东阳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至工程价款得到清偿后消灭。

2010年4月9日,双方与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部门共同对工程主体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国家工程质量验收部门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主体验收记录及自评评估报告。2010年9月27日,康福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东阳公司签订了《谅解协议》,约定:甲方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万元,乙方在施工场地遗留的钢筋等材料由甲方按3300元/吨收购,售房后甲方给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共同审核计算工程价款并予以确认,完成以上工作后乙方同意并确认施工现场已移交甲方3日内共同申请仲裁。2010年10月15日,康福公司向东阳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累计共支付工程款400万元。2010年12月1日,双方签署《剩余钢材统计清单》,注明剩余钢材数量为159.94吨,故康福公司因工地移交需支付东阳公司钢材款为527802元。2010年12月10日,双方移交工地。2010年12月14日,双方完成工程总决算书,共同确认决算价格为23204207.36元。

2011年12月16日,西安仲裁委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2581号裁决书裁决:1、康福公司15日内给付东阳公司工程款及钢材款14296146.71元(不包括第422号裁决书确定的500万元工程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13768344.71元工程款的利息1811604元(390万元进度款,自2007年4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裁决作出之日;500万元垫资款,自2010年4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裁决作出之日;其余工程款486.834471万元,自2010年9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裁决作出之日)。2、康福公司15日内给付东阳公司停窝工损失45万元(不含第422号裁决已裁定的111万元)。3、康福公司15日内返还东阳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4、以上款项逾期支付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驳回东阳公司其他仲裁请求。6、仲裁费25万元东阳公司已经预交,由康福公司承担17.5万元。

2011年8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裁定对42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2012年4月12日,西安中院裁定驳回康福公司关于撤销258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2012年10月12日,西安中院裁定对258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2012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该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东阳公司遂诉至陕西高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4年8月双方约定康福公司免费为东阳公司提供四个月地下车库及临街平房467.24平方米,作为工人临时住宿房屋至2004年12月30日止。康福公司称东阳公司占用房屋直至2009年7月,期间长达55个月,此间康福公司称其租给他人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租金暂以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东阳公司应付租金为385473元。2005年9月6日,因东阳公司在施工中出现部分钢筋漏绑的质量事故,双方商定对东阳公司处罚6万元,同时约定如果东阳公司在工程交工前不再发生质量事故,康福公司愿意再退还3万元。2006年11月,康福公司代东阳公司交纳排污费7万元,办理了《施工噪声申报登记注册证》。2011年1月3日康福公司雇请其他公司代其清理工地遗留建筑和生活垃圾,花费7万元。东阳公司移交工地前,有部分电费未交纳,康福公司称其代为交纳电费265862.65元。为配合对东阳公司已完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康福公司租赁器材,雇佣工人进行砼点打磨,配合完成质量检测,花费56321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