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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根据上文对行政管理范围的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个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涉及7个领域,援引这些行政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33例,涉及9个领域。当然,二者有交叉但又不完全重合。而《最高人民

根据上文对行政管理范围的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个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涉及7个领域,援引这些行政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33例,涉及9个领域。当然,二者有交叉但又不完全重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里归纳的行政管理范围总共包括42个,以上两者之和,都不及其一半,由此可知,行政指导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行政管理范围所覆盖的领域还是比较有限的。

4.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重视度有待提高

根据上文对行政指导案例应用结果的分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的案件非常少,仅有3例,其余30例均为非法官援引的情形。其中,对于非法官援引而言,法官明确回应不予参照的案例共计14篇,约占46.7%的比例;而未作出任何回应的案例共计16篇,约占53.3%的比例,由此可见,法官不仅自己很少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而且对于非法官援引的态度也更倾向于不作回应。另外,经调研还发现,在有些情况下,法官即便是明明参照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其也不会在裁判文书中对此予以体现。

5.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表述方式不统一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似乎尚未被落实。截止目前,无论是法官还是非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表述均无统一模式,使用方式也比较混乱。尤其是非法官援引,不同的援引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而有时即使是相同的援引主体,其援引的表述方式也不尽相同。而这种比较混乱的使用现状,不仅不利于指导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也不利于其维护指导效力的权威性。因此,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方式,亟须相关法律或规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并保证落实。

(二)完善建议

为了保障行政指导性案例更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未来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保障制度。

1.规范行政指导案例的遴选,建立科学的行政案例体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出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不仅数量较少,而且涉及的行政行为种类和管理范围也比较有限,从而使得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克服这一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从规范其遴选制度入手,构建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行政案例指导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不仅要重点考虑案例的指引作用和实用价值,还要尽可能的覆盖所有的行政行为种类和行政管理范围,以便于其在司法实践中被查找和援引。

2.建立健全行政审判指导制度和工作机制

自从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审判指导工作就已经开展,但是至今尚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工作机制。不过,为了日后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指导案例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将该工作制度化,并进一步完善其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如下:第一,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案例指导工作,加强组织与调研;第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比如收集、分类、汇编、公布等,建立科学的行政案例指导体系;第三,制定工作流程,规范行政案例指导活动;第四,定期发布行政审判案例,建立指导案例数据库,向社会开放,以便于查询。

3.建立行政指导案例的应用培训和反馈机制

(1)建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培训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职业素质,尤其是,法官在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与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因此,要完善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就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针对法官对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不够重视的现状以及其在应用方面知识储备的缺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宣传和培训: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行政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树立法官对行政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定期组织行政案例应用培训班;二是集中地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三是邀请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增强法官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培训,可以逐步培养法官适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思维,进而养成适用行政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

(2)建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反馈制度

为了保证和监督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行政指导案例应用反馈制度,具体的机制设置如下: 一是确立行政案例应用档案制度, 各级行政庭在案件审理后对行政案例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并登记备案, 以便观测行政案例的适用情况。二是建立行政案例应用情况上报制度。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地方各级法院的行政案例应用汇总的上报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例应用情况汇总的上报备案工作, 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状况。三是逐步形成我国的背离案例报告制度。就目前情况而言,应当向发布主体报告,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要求报告必须写明案件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应用中的特殊性,以及背离案例的理由,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背离已经公布的行政指导案例。

4.完善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监督激励机制

(1)完善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监督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套有关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可以包括两种监督方式,即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也包括法院内部专门机构对本级法院的监督。而社会监督,是指在待审案件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相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参照而不予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改判。综上所述,为了确保行政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发挥实效,可以在以上构想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一套有关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体系。

(2)完善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激励机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