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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行政处罚”为主 图11 应用案例案由之行政行为种类 根据图11可知,应用案例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主要集中在八种行为上,即行政处罚、批准、征收、复议、强制、登记、补偿和其他。其中,行政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行政处罚”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1 应用案例案由之行政行为种类

根据图11可知,应用案例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主要集中在八种行为上,即行政处罚、批准、征收、复议、强制、登记、补偿和其他。其中,行政处罚最多,包含13例,占40%的比例;其次为行政批准、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案例数量依次为5例、4例、3例,这三者总计占36%的比例,其它四个行政行为数量少,总计占27%的比例。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通过上文的数据分析,在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已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下面,本报告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地域分布、法院级别和审理程序角度出发,对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具体应用进行剖析。

1.地域分布

应用案件的地域分布,是指在审判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的法院的分布情况。为了更好的了解应用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本部分在与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分布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具体对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2 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地域,越来越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根据图12可知,尽管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为主,但是其应用案例的地域却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比如,天津市和安徽省均属于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但是其在审判实践中却并未曾应用过指导性案例。相反,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西省等五个省市,虽然不属于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但是其却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行政指导性案例。

(2)曾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其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并不一定高

如图12显示,已发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涉及9个省市,而应用这些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共涉及14个省市,虽然二者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在曾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9个省市中,四川省、江苏省、浙江省应用案例相对较多,也仅有4个。天津市和安徽省没有应用。但是,河南省并未发布指导性案例,却在审判实践中应用6个。

2.法院级别

应用案件的审理法院,是指在审判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的法院。为了更好的了解应用案件的审理法院情况,本部分在与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进行对比的基础上,从其级别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具体对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3 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级情况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普通法院比专门法院更重视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根据图13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大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真正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实践较少,仅有1个。

(2)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

根据图13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其应用率分别为39%和45%,其次为高级人民法院,应用率为9%,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级别最高,但是至今仅有1个案例将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据此,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已得到充分发挥。但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应用的行政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应用率分别9%、3%、3%。

3.审理程序

应用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审理程序。为了更好的分析应用案件的审理程序, 本部分将在与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进行对比的基础上,从其程序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具体对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4 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1)应用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比指导案例广

根据图14可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个行政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只有两类,即一审和二审。而33个应用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不仅仅包括一审和二审,还包括再审。

(2)应用案件的审理程序以一审和二审为主

如图14所示,从审理程序角度看,在33个行政应用案例中,适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例数量占有绝对优势,共计32个,所占比例已达到97%,而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例仅有1个,所占比例仅为3%。

(三)具体应用规律

1.首次应用时间

首次应用时间,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后,该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第一次被援引的时间。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情况,本部分在对其发布时间和首次应用时间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其应用的时间规律,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5 行政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时间

根据图15显示,在已被司法实践援引的7个行政指导性案例中,除了指导案例38号的应用情况以外,其余6个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且每个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24个月不等。从整体应用趋势上看,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时间与发布时间之间的间隔越来越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1号指导案例,其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前后间隔仅27天的时间。由此可以推知,随着新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陆续发布,其被应用于审判实践的速度将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泛。同时,这也反映了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日益彰显。

2.应用主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