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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此处的应用主体,特指在诉讼中,首次提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人员、当事人、申请人等。具体的应用主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图16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通过对上述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案例的

此处的应用主体,特指在诉讼中,首次提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人员、当事人、申请人等。具体的应用主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6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通过对上述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案例的调研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应用主体分布广泛且以原告和上诉人为主导

从图16可以看出,在审判实践中,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具体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等。其中,原告应用比例最高,占43%;其次为上诉人,所占比例为42%;再次为法官、被告、被上诉人、申请人,所占比例分别为6%、3%、3%、3%。

(2)与法官相比,非法官更倾向于援引行政指导性案例

根据首次提出援引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人是否是法官,可以将其分为法官援引和非法官援引两大类。如图16所示,在33个应用案例中,法官援引的比例仅占到6%,其余的94%均为非法官援引的案例。由此可知,法官作为应用主体的案例远远低于非法官。其实,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会主动的去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而非法官基于对个人利益的维护,则往往比较倾向于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3.应用内容

根据最高法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的要求,可知,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参照哪一部分内容来审理案件呢?对此,本报告的统计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7 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根据图17中关于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不难看出,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在引用行政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基本案情、裁判要点,还涉及裁判理由。如上图所示,在33篇应用案例中,援引裁判要点的案例最多,共计20篇,所占比重高达为61%左右;其次为援引基本案情的案例,共计12篇,所占比重约为36%左右,其中,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例有11篇,约占33%,基本案情不同的案例仅有1篇,约占3%。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经开始出现参照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进行案件审理的情况,尽管其数量仅有1篇,但是所占的应用比例已达3%。由此可以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时,并非仅仅是参照裁判要点,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其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

4.应用表述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是如何进行表达的,都包含哪些要素的情况,具体的应用表述是否有统一的模式。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个情况,本次报告中对此处做了详细分析。

(1)应用表述涉及六个要素,指导性案例编号和发布主体应用频率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应用主体,在援引行政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时,几乎没有统一的固定的表述模式。我们国家法律对此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应用表述环境相对较宽松,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表述清楚所引用的是哪个案例即可。尽管如此,本报告仍对33个行政应用案例的应用表述要素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8 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经过对33个应用案例的数据统计,应用表述中主要涉及六个要素,即发布主体( 简称“主体” )、发布批次(简称“批次” )、指导案例编号(简称“编号” )、指导案例标题(简称“标题” )、裁判要点(简称“要点” )、发布日期(简称“日期”) ,这六个表述要素使用的频率是有明显高低之分的。由图18可知,指导案例编号使用次数是最多的,被使用29次,使用频率为33%;其次是发布主体被使用27次,频率为31%;再次为裁判要点,被使用13次,频率为15%;其余三个要素使用次数都在10次以下,频率较低。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但以“三要素表述”为主导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包含六个要素,其中,发布主体和指导案例编号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两个要素,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应用表述的模式就是以“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为主呢?接下来,本报告将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表2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类及组合模式

根据行政应用表述所涉及的要素数量,可将其分为无要素表述、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和五要素表述六大类。如表2所示,通过对33个行政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发现采用三要素表述的情形最多,其他依次为双要素表述、单要素表述和四要素表述。而无要素表述和五要素表述最少。

(3)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援引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情况很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应用主体中法官的表述方式是作出明确规定的。那么,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是否严格执行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图19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