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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档案“失踪”30年后被找回 企业赔偿6万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65岁的陈华杰在档案消失了30年后失而复得,除了一丝喜悦之外更多的是不满和气愤。他当年在北京某企业上班因违纪被除名后,档案就随之“消失”,之后30年严重影响自己找工作、缴纳保险等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单位给予赔偿。近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65岁的陈华杰在档案消失了30年后失而复得,除了一丝喜悦之外更多的是不满和气愤。他当年在北京某企业上班因违纪被除名后,档案就随之“消失”,之后30年严重影响自己找工作、缴纳保险等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单位给予赔偿。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最终判决该企业赔偿陈华杰迟延转出档案损失6万元。

陈华杰诉称,他于1975年到某企业工作,1985年7月被单位除名。除名后单位未将其档案转出,其多次到原单位查找档案均被告知未找到,直到2016年1月27日

被告通知其档案在企业搬家时找到了。因为企业的过错致使他不能找工作、不能办理低保、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此,陈华杰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某企业辩称,陈华杰作为被单位除名的员工,应自行提取档案,其被除名后,自己没有及时将个人档案取走,造成档案下落不明,现档案已找到并交给陈华杰,不同意陈华杰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1985年7月13日,陈华杰被该企业予以除名,但其被除名后个人档案并未转出,为此陈华杰曾到原工作单位查找,但其原单位一直未能找到。

2015年年底该企业在搬家过程中,发现了陈华杰档案。2016年1月27日,该企业将档案交给陈华杰。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原告档案丢失的问题,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对原告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法定义务,然而被告疏于履行义务,导致原告的档案下落不明达30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今年8月24日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陈华杰迟延转出档案损失6万元。陈华杰于今年9月20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企业于近日如数缴纳款项6万元。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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