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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谈诉讼制度改革:法院要有“退菜”勇气(2)

来源:新华网 作者:黄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6
摘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进行侦查活动,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进行侦查活动,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必须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新华网:您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公检法在各自的职能和工作模式,需要做哪些调整?

  马怀德: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侦查,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还要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因此,随着对公安机关工作标准要求提高,工作模式也必须调整。换句话说,今后“做菜”必须更加精心细致,无论“选料备料”,还是“烹制”过程,都必须按照“吃菜人”认可的标准进行,否则就可能“退菜”。

  作为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对被告人不认罪的,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上菜“的任务也不轻,上菜之前要把好关,对于质量有问题的菜,坚决不能往上端。

  法院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键。为此,必须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这就要求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要敢于说“不”,对于公安机关做好、检察院端上来的菜,要有“退菜”的勇气。

  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新华网:构建这样一个新的诉讼格局,对防范冤假错案会有怎样的重大意义?

  马怀德:以往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没有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和审判阶段,法院不能做到排除非法证据,也没有很好坚持“无罪推定”和“罪疑从无”原则,导致很多有问题的案件“一错再错”,最终造成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改造诉讼流程,统一各阶段证明标准,发挥庭审作用,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相信这样的改革,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将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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